{"billNo":"202103139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4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83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4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19:5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素月","張宏陸","賴瑞隆","邱議瑩","鍾佳濱","林俊憲","劉世芳","何志偉","吳思瑤","李昆澤","沈發惠","蘇巧慧","張廖萬堅","蔡易餘","邱志偉","吳秉叡","高嘉瑜"],"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5-0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79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3479","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為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許多詐欺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亦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為遏止詐欺集團犯罪，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第三百零二條就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及其加重結果犯，均定有處罰規定。惟邇來發生詐欺集團為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戕害人權之犯罪，依現行相關處罰規定，實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又德國、瑞士、奧地利刑法對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均有就特定情狀為加重處罰之規定，爰參考上開立法例及本法相關加重處罰規定，並參酌社會上剝奪行動自由之犯罪態樣，為第一項規定，增訂加重處罰事由，並提高刑度。同時犯第一項之罪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其惡性較諸一般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結果犯為高，爰參考第三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刑度，提高處罰，為第二項規定。最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必要，以達犯罪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爰為第三項規定。\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之增訂，修正第三百零三條，增訂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該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之加重處罰。\n三、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加重處罰事由。","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第三百零二條就私刑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及其加重結果犯，均定有處罰規定。惟邇來發生詐欺集團為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戕害人權之犯罪，依現行相關處罰規定，實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又德國、瑞士、奧地利刑法對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均有就特定情狀為加重處罰之規定，爰參考上開立法例及本法相關加重處罰規定，並參酌社會上剝奪行動自由之犯罪態樣，為第一項規定，增訂加重處罰事由，並提高刑度。\n\n三、犯第一項之罪而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其惡性較諸一般剝奪行動自由加重結果犯為高，爰參考第三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刑度，提高處罰，為第二項規定。\n\n四、另，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必要，以達犯罪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效果，爰為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二、攜帶兇器犯之。\n\n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n\n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n\n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343","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之增訂，修正增訂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該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之加重處罰。","修正":"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1","說明":"一、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詐騙集團之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為取信被害人而以上開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其侵害社會法益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加重處罰事由。\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9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