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9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0:3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李貴敏","萬美玲","鄭正鈐","林德福","吳斯懷","孔文吉","溫玉霞","游毓蘭","魯明哲","林思銘","吳怡玎","李德維","呂玉玲","陳玉珍","王鴻薇","廖婉汝"],"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91號","laws":["01208"],"提案編號":"20委10033491","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鑒於兩岸情勢未見和緩反日趨緊張，除中共機艦不斷擾台，模糊台海中線，更實施大規模軍事演習並試射導彈穿越台灣上空，軍事恫嚇日益擴大，政府應做好萬全準備以因應各種突發情勢，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查防空疏散設施為空襲時重要之緊急避難設施，平時除清查建檔造冊，更應列管妥善管理維護，備妥維生及防護物資，以確保隨時保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然查現行法令僅要求建築物應附建防空避難設施及建檔，其餘付之闕如，遇有緊急狀況恐難生避難之效。爰擬具「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明定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應建檔造冊，查對列管及管理維護並備妥必要之維生及防護物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俄烏戰事爆發，台灣位處地緣政治最前線，面對對岸軍事侵擾威脅不斷，除提升國防軍備戰力，各界亦關注我國防空避難設施整備情形。據警政署統計，我國現有防空避難設施高達8萬9,405處，估計可容納人數達8,655萬餘人，然卻僅建檔而無維護管理，如何確保其隨時維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n二、現行民防法第二條第8款明定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為民防工作範圍，復於民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3款明定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為民防設施器材之一。過去內政部訂有「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其中規定防空避難設施包括：「防空地下室、防空洞、防空壕（坑）、防空掩體、防空地面室及防勤掩體、緊急避難所及其他經政府指定之防空避難設備。」俟於108年7月26日修正為「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將管理維護修正為建檔，解除防空避難設施之查對列管，恐淪紙上作業，且未要求管理維護，亦無須備有一定天數之維生與防護物資。\n三、防空避難設施係供人民遇有緊急狀態避難之用，重點不在數量多寡而在於隨時維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現行規定僅要求建檔而無查對列管及維護管理，未要求配備必要之維生及防護物資，難以確保防空避難設施隨時處於可供避難和維生使用之狀態，遇有緊急狀況將無法發揮確保人民生命安全之效果。爰提案修正民防法第二條條文，增訂防空避難設施平時除建檔造冊外，應定期查對列管並維護管理，以及相關維生及防護物資補充與整備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1-12-06-制定:2","說明":"一、增訂第1項第9款及第2項。\n\n二、防空避難設施係供人民遇有緊急狀態避難之用，為確保其隨時維持可供緊急避難使用之狀態，爰於第1項增訂第9款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並增訂第2項，明定防空避難疏散設施應由主管機關建檔造冊、查對列管、管理維護及補充整備維生防護物資，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修正":"第二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n\n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n\n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n\n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n\n四、支援軍事勤務。\n\n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七、民防教育及宣導。\n\n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n\n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n\n十、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n\n前項第九款之建檔造冊、查對列管、管理維護及維生防護物資之補充整備，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9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