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9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9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0:4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94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494","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期韓國女子歌唱團體來台舉辦演唱會，門票瞬間銷售一空，奇貨可居，黃牛運用科技等手段大量掃票、哄抬票價，甚至有發生原始價格為新臺幣八千八百元之票券，被黃牛喊價新臺幣四十萬元，價差倍數近五十倍，牟取暴利。然而，現行法規之罰則除了無法有效遏止相關行為發生，更有不易舉證之情形而無法論處。黃牛行為長年存在，造成民眾怨氣提升及充斥無奈，更讓藝文活動發展蒙上一層陰影，綜上，為有效改善黃牛文化歪風，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近年發展蓬勃，各界亦大力推廣，然而相關藝文活動有黃牛猖獗情事。然而，礙於現行法規不全，長期導致民眾購買票券權益受損，更甚衝擊藝文產業發展。有鑑於此，為保障產業穩健發展及民眾購票之權益，實有修正本法之必要。\n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該法構成要件舉證困難、罰則天花板低，難以遏止藝文票券之黃牛獲取不法暴利行為。\n三、有鑑於此，爰透過本法增訂相關行政罰及刑罰之條文，針對不同影響公平市場交易程度之情事予以處罰。","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鑑於文化創意產業近年發展蓬勃，各界亦大力推廣，然而相關藝文活動有黃牛猖獗情事。然而，礙於現行法規不全，長期導致民眾購買票券權益受損，更甚衝擊藝文產業發展。有鑑於此，為保障產業穩健發展及民眾購票之權益，另，為避免掛一漏萬，爰於本條就有關藝文活動之票券予以規範。\n\n三、實務上，黃牛取得藝文票券或憑證後，部分較熱銷之活動多以高價及高於票面價格數十倍之金額進行轉售，牟取暴利，相關行為實有侵害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權利。為遏止相關情事，爰參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將藝文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價格轉售者，按票面價格處以倍數之罰鍰。\n\n四、考量實務上，有部分民眾取得藝文票券後，可能有發生無法參與或意願降低之情事，而有轉讓予他人之意圖，而民眾自主辦單位取得票券，多有票券處理之手續費及郵寄費之額外支出，而相關費用由轉售後之第三人承擔該票券者取得之手續費及郵寄費實屬合理，亦未有所謂不當得利情事，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所稱加價販售不包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另，由於民眾在轉讓藝文票券予第三人亦有相關郵寄費之情事，然為避免民眾於轉售時，將相關上架平台或刊登廣告衍生之費用轉嫁於第三人，更避免手續費定義不全，成為黃牛鑽漏洞之途徑，爰規定民眾在轉售票券時，僅郵寄費用不屬於加價販售行為。\n\n五、鑑於近年相關藝文活動多採用線上方式進行訂購票，而部分黃牛以利用機器人或外掛程式方式進行大量取得票券，並加價轉售，藝文活動的發展及民眾購票的公平性受到嚴重侵害，有加以規範之必要。考量實務上，黃牛行為除了有個人為牟取利益之外，更有集團或組織性進行相關掃票行為，為有效遏止相關不正當組織以此為業之發展，爰參酌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於第四項明定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定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促使法院能斟酌個案之影響市場輕重程度，予以適當之處罰。\n\n六、第五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及取締。","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保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健全及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票券以超過票面價格加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十倍至三十倍罰鍰。\n\n前項加價販售，不含行為人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票券而實際支出之手續費、郵寄費及行為人販售該藝文票券所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票券，取得訂票或訂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9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