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96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3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17:45+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賴品妤","林昶佐","沈發惠","邱志偉","林靜儀","賴瑞隆","蘇治芬"],"連署人":["湯蕙禎","黃秀芳","賴惠員","劉世芳","林楚茵","蘇巧慧","邱議瑩","邱泰源","王美惠","陳秀寳","范雲","李昆澤","張宏陸","吳秉叡","蔡易餘","莊瑞雄","吳琪銘","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江永昌","許智傑","陳培瑜","羅美玲","洪申翰","莊競程","張廖萬堅","何欣純","吳思瑤","蔡培慧","羅致政","陳靜敏"],"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497號","laws":["01050"],"提案編號":"20委10033497","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林昶佐、沈發惠、邱志偉、林靜儀、賴瑞隆、蘇治芬等37人，有鑑於近年如2,300餘萬筆台灣人之戶政資料遭販賣等個資外洩事件頻傳，遭國安局等單位認證「已形成國際嚴重犯罪問題」，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威脅，國家安全重大破口。又以，司法院憲法法庭2022年8月公布之「111年憲判字第13號」主文揭示「現行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為落實憲法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回應歐洲聯盟GDPR精神，接軌全球70個國家皆有設置個資專責機關之國際趨勢，行政院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惟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二級獨立機關數僅有三個業已達上限。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守護人權、弭平國安破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個資外洩事件日趨嚴重，為執行憲法法庭判決，回應歐洲聯盟GDPR精神及全球70個國家皆有設置個資專責機關之國際趨勢，擬成立二級獨立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n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現行規定「二級獨立機關以三個為限」，目前二級獨立機關已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達法定上限。為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將二級獨立機關上限由三個改為四個。","對照表":[{"law_id":"01050","law_nam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三個為限。\n\n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law_content_id":"01050:01050:2010-01-12-修正:38","說明":"一、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又以依據司法院2005年9月28日「釋字第603號」解釋文：「略以……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n\n二、司法院憲法法庭2022年8月22日「111年憲判字第13號」主文「略以……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n\n三、立法院民主進步黨黨團2023年2月6日會議，賴品妤等立委要求「政府必須回應憲法法庭的判決，盡快成立獨立專責保護機關，不能再把相關事件視為個案。」及朝野黨團立委皆有相似要求。\n\n四、行政院2023年3月3日院會通過之「防止個資外洩精進措施」，於中擬定「修正個資法並推動個資保護專責機關法制化。」之施政目標。\n\n五、本條現行規定「二級獨立機關以三個為限」，目前二級獨立機關已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達法定上限。為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將二級獨立機關上限由三個改為四個。","修正":"第三十二條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n\n一、業務單位以四處至六處為原則。\n\n二、各處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n\n前項獨立機關總數以四個為限。\n\n第一項以外之獨立機關，其內部單位之設立，依機關掌理事務之繁簡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96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