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39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77/11223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30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以信等21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6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4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9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106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1:0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邱志偉"],"連署人":["何志偉","張宏陸","羅美玲","賴惠員","陳亭妃","蘇治芬","鄭運鵬","劉世芳","蔡易餘","吳秉叡","莊瑞雄","蘇巧慧","林淑芬","王美惠","沈發惠","郭國文","鍾佳濱","賴瑞隆"],"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6","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523號","laws":["01724"],"提案編號":"20委10033523","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邱志偉等21人，為配合落實CRPD精神，特殊教育學校及集中式特教班部分學生逐漸回歸普通班教學，普通教育教師應具備融合教育之基本能力及觀念，並為強化國民教育法所定家長有參與教育事務權利之精神，以及提升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大專校院之權益，爰提出「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使特殊教育諮詢會及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成員更具代表性、使其能反應教學現場之情形，爰明定其成員包含幼兒園（含教保員、幼生家長）相關代表、特殊生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且倘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不予核定學校所提之服務報告，應敘明理由。\n二、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專校院之權益，爰明定其升學保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並應落實大學特教評鑑制度。\n三、為落實融合教育，爰規範特殊教育相關知能課程應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俾使師培生能具備特殊教育之基本知能；另明定特教助理人員之權益事項，應由中央訂定，以保障特教相關人員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n\n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敘明特諮會設置目的及功能，並明定其成員包含幼兒園（含教保員、幼生家長）相關代表、特殊生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期使特諮會成員更能代表特教現場各方之意見。\n\n二、第二項酌修文字，並明定特諮會每六個月應開會至少一次，以確保其運作順利。\n\n三、第三項酌修文字。","修正":"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特諮會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n\n前項特諮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以及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n第一項特諮會組成及運作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定鑑輔會成員包含幼兒園（含教保員、幼生家長）相關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期使鑑輔會成員更能代表特教現場各方之意見，並酌修文字。\n\n二、新增第二項。\n三、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酌修文字，並明定鑑輔會每六個月應開會至少一次。\n\n四、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納入幼兒鑑定及安置，並增列學生本人、未成年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討論之規範。\n\n五、增列第五項，現行特殊生在校之安置建議及所需服務，由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然曾遇到鑑輔會不予採納的狀況，致教學現場困擾。爰明定鑑輔會不採納學校或幼兒園之建議及評估，應說明理由。","修正":"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及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鑑輔會辦理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得不予遴聘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特殊教育幼兒家長代表。\n\n鑑輔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鑑輔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n\n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未成年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參與該生或幼兒相關事項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n\n各級主管機關及鑑輔會對於學校或幼兒園所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內容，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現行":"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n\n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9-03-29-修正:17","說明":"一、111學年度各縣市各級學校合計有7,063位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其中僅543位屬於月薪人員，餘6,520位助理員皆為鐘點人員。但不論月薪人員或鐘點人員，其待遇、晉薪、勞動權益保障皆有不足，致人員流動頻繁、進而影響特殊生之權益。\n\n二、為保障相關人員之權益，爰修正第二項，納入考核、待遇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n\n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考核、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n\n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之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33","說明":"一、修正第二項文字。\n\n二、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但現行身心障礙學生就讀大學之機會，取決於大學端是否提供就學名額，且各障別之差異甚大，以聽障生為例，近二年每位聽障生平均可以有3.58～4.04個升大學缺額，但自閉症學生的升學機會則不到1個，使各障別就學機會不均，難以錄取合適之理想校系，凸顯其就學保障並不周延。\n\n三、爰此修正第二項，規範身心障礙者繼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之機會，包含其入學方式、各障別之名額或其他權益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九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優勢能力、性向及特殊教育需求及生涯規劃，提供適當之升學輔導。\n\n身心障礙學生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後，應保障其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入學及就學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配合落實CRPD精神，第一項規範主管機關應鼓勵師培大學及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供在校學生修習，增進對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者之認識，以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n\n三、未來集中式特教班（含特殊教育學校）部分學生回歸融入普通班教學後，可謂班班都有特教生，普通教育教師應具備在融合教育環境下工作所需之基本核心能力及價值觀，爰訂定第二項，規範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於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師資類科皆應納入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教保員之專科以上學校，開設特殊教育相關課程，促進融合教育之推動。\n\n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特殊教育相關課程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現行":"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3-01-08-修正:52","說明":"一、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任務非僅處理特殊教育輔導等事務，尚有協調各處室、院、系（科）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及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與定期追蹤等任務，爰於第二項增列促進特殊教育發展亦為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目的，並規範高等教育階段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n\n二、新增第三項，倘學校無特殊教育學生，其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得不遴選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修正":"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n\n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現行":"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n\n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9-03-29-修正:5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明定大專院校應實施特教評鑑。\n\n二、大專校院在學之身心障礙類學生人數於98學年超過一萬人，來到10,274人，其後逐年成長，110學年已有15,106人。但大專校院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個別化支持服務計畫（ISP）是否落實，有待評鑑檢視。\n\n三、「大學評鑑法」設有專案評鑑，基於「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評估」特定目的進行之評鑑，修訂大專校院納法接受評鑑，無悖大學自治。","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n\n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39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