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0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1: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翁重鈞","鄭麗文","游毓蘭","賴士葆","林為洲","羅明才","楊瓊瓔","孔文吉","林德福","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洪孟楷","廖婉汝","陳玉珍","馬文君"],"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536號","laws":["01751"],"提案編號":"20委10033536","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鑒於親職教育對孩童成長有深刻之影響，若於家庭中有良好之家庭氛圍及正確之言語教導，對孩童之正向成長有極大幫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查，現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然當前社會多為雙薪家庭，部分家長因工作及時間等因素無法參與學校會同家長會辦理之親職教育，以致親職教育無法徹底落實，實有調整之必要，為讓更多家長能有健全之家庭教育觀念，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親職教育除會同家長會辦理外，亦得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更加彈性及多元之方式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親職教育對孩童成長有深刻之影響，若於家庭中有良好之家庭氛圍及正確之言語教導，對孩童之正向成長有極大幫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查，現行「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然有部分家長因工作或時間等因素無法參與親職教育，使親職教育無法徹底落實。\n二、此外，現行「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教育之推展，應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考量雙薪家庭之家長較難參加學校會同家長會辦理之親職教育，實有必要參考「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以更彈性之方式辦理親職教育。\n三、綜上所述，為讓更多家長能有健全之家庭教育觀念，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二項，明定親職教育除會同家長會辦理外，亦得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更加彈性及多元之方式辦理。","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n\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13","說明":"一、鑒於親職教育對孩童成長有深刻之影響，若於家庭中有良好之家庭氛圍及正確之言語教導，對孩童之正向成長有極大幫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查，本條文第一項後段規定，學校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然有部分家長因工作或時間等因素無法參與親職教育，使親職教育無法徹底落實。\n\n二、此外，現行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教育之推展，應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及其他資訊科技執行推展工作。」，考量雙薪家庭之家長較難參加學校會同家長會辦理之親職教育，實有必要參考本法第十二條，以更彈性之方式辦理親職教育。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前項之親職教育，除應會同家長會辦理外，亦得依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辦理。以期使更多家長能有健全之家庭教育觀念。","修正":"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n\n前項之親職教育，除應會同家長會辦理外，亦得依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辦理。\n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空中大學及其他大專校院，將家庭教育相關課程列為必修科目或通識教育課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0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