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0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1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1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2:0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王鴻薇","曾銘宗","林為洲","陳雪生","楊瓊瓔","陳超明","林思銘","林德福","馬文君","翁重鈞","廖婉汝","李德維","李貴敏","游毓蘭","謝衣鳯"],"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623號","laws":["03134"],"提案編號":"20委10033623","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當前社會動保意識提升，鑒於惡意傷害動物致死事件屢見不鮮，引起社會公憤，故有提高刑責、罰金之必要，並刪除動物須為「複數」之前提，增加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也應依相關罰則論處，以減緩虐待動物事件發生，落實動物權益之維護。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動物保護觀念於社會興起，惟虐待動物情事時有所聞，綜觀其他世界先進國家對於虐待動物之罰則，以美國、日本為例，美國最高處以七年監禁，日本則面臨最高五年監禁或五百萬日元罰鍰，顯見我國現行罰金及刑責無法有效遏止類似事件，難以達成動物保護之目的。\n二、許多動物傷害案例，伴隨藥物、槍械之手段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惟現有法規定罪前提以複數動物死亡為要件，故刪除此前提，並增訂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均應予以重罰，以嚇阻虐待動物之行徑再發生。","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動物保護觀念於社會興起，惟虐待動物情事時有所聞，綜觀其他世界先進國家對於虐待動物之罰則，以美國、日本為例，美國最高處以七年監禁，日本則面臨最高五年監禁或五百萬日元罰鍰，顯見我國現行罰金及刑責無法有效遏止類似事件，難以達成動物保護之目的。","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許多動物傷害案例，伴隨藥物、槍械之手段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惟現有法規定罪前提以複數動物死亡為要件，故刪除此前提，並增訂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均應予以重罰，以嚇阻虐待動物之行徑再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0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