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09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1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1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2: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曾銘宗","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萬美玲","林思銘","吳怡玎","陳玉珍","吳斯懷","陳雪生","游毓蘭","孔文吉","鄭正鈐","溫玉霞","廖婉汝","李德維"],"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624號","laws":["02415"],"提案編號":"20委10033624","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為落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施政效率，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完善既有申請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於財務結構及人事組織等依法不受變更申請之規範；另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所得受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之內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落實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的監理業務，在當前已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法定職掌。是以，當前如該類事業之財務結構與人事組織等經營情形，已受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免受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所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規範。是以，本提案特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新增包含事業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等，與財務結構與人事組織受同等規範。藉此，期給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在其本質乃屬內容產出之產業之際，所應受監理機關於事後審查之強化，避免行政量能受無謂之事前審查箝制虛耗。\n二、本提案新增第十條第四項內容，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違反前項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資格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時，主管機關得命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期盼使監理業務加以暢行。","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n\n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n\n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曾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曾利用工作之職務關係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n\n三、申請人之營運計畫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或對國家安全、產業整體發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n\n四、申請人之資金及執行能力，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n五、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未逾二年。\n\n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12","說明":"一、配合本提案對於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正，爰新增第十條第四項。\n\n二、俟本條文修正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變更，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後監理。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不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訂定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時，主管機關得命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修正":"第十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n\n一、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n\n二、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或曾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曾利用工作之職務關係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n\n三、申請人之營運計畫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虞或對國家安全、產業整體發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有不利影響。\n\n四、申請人之資金及執行能力，不足以實現其營運計畫。\n五、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許可未逾二年。\n\n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等負責人違反前項主管機關所定之辦法時，主管機關得命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現行":"第十五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有變更者，不在此限。\n\n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n\n前二項變更內容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18","說明":"第十五條第三項配合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正，再予調整。","修正":"第十五條　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許可後有變更時，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應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但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內容、第十條第三項之負責人有變更者，不在此限。\n\n前項變更內容屬設立登記事項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後，始得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n\n前二項變更內容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09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