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0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1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1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4:21:4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蘇巧慧","林俊憲"],"連署人":["陳亭妃","沈發惠","范雲","黃秀芳","洪申翰","張宏陸","林楚茵","蔡培慧","吳玉琴","陳培瑜","湯蕙禎","林宜瑾","黃世杰","林昶佐","陳靜敏"],"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1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63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20委10033630","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林俊憲等17人，有鑑於移工行蹤不明失聯人數及比率逐年上升，為降低勞動力空缺對事業營運及家庭照顧之影響，宜縮短不可歸因於雇主之申請移工遞補等待期，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4","說明":"一、依勞動部「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109年底移工在臺人數為709,123人，當年度移工曾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為19,324人，占移工人數2.7%；110年底移工在臺人數為669,992人，當年度移工曾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為20,660人，占移工人數3%；111年底移工在臺人數為728,081人，當年度移工曾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為41,203人，占移工人數5.7%。綜上所述，移工行蹤不明失聯人數及比率皆逐年上升，亦顯示雇主聘僱移工作為補充性勞力之不穩定性逐年提高。\n\n二、若經調查顯示移工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之情事不可歸因於雇主，宜考量道德風險之虞，縮短雇主等待行政作業期間，降低勞動力空缺對事業營運及家庭照顧之影響。\n\n三、家庭看護工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與被看護者之需求有密切關聯且不可替代性，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縮短等待期為一個月。","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一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0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