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09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1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1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15/112230121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2-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4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5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7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2:2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王婉諭","邱顯智","陳椒華"],"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5","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633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633","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政府應保障文化平等近用權、扶植藝文產業健全發展，應維護市場秩序，健全藝文活動購票市場機制。然而，近年國內大型藝文活動卻屢傳黃牛猖獗之現象，多數票券不僅遭黃牛集團以電腦程式掃購一空，更透過高額轉賣獲得不當獲利。對此，現行法規及裁罰金額對應實務困境顯有不足。爰此，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國內近期黃牛現象猖獗，顯已影響購票公平性及藝文票券售票秩序，為維護民眾權益，並引導產業正向發展，明定政府應致力保障民眾文化平等近用權及維護藝文活動之市場秩序。\n二、針對黃牛轉賣亂象，根據國內外實務執行狀況顯示，透過「實名制購票」可有效限制黃牛集團，並且維持交易公平性，故於本法明定文化創意產業及票券代售事業應衡量活動規模及民眾權益，於必要時採取相關措施。\n三、為保障文化創意產業於販售票券時，得選擇採用實名制售票等相關措施，票券代售事業應提供相關服務，政府亦得協助及補助受託人。\n四、明定轉售票券獲利行為與透過電腦程式、相關設備，進行大量掃票、購票等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民眾文化平等近用行為之罰鍰，以抑制黃牛集團行徑。\n五、為鼓勵藝文活動於必要時得採用實名制，明定政府應給予文化創意產業及票券代售事業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維護交易秩序才能建構健康的市場，進而推展藝文產業發展，政府應負相當責任。\n\n三、第二項，為抑制黃牛轉賣，過去海內外皆有透過實名制等不得轉讓記名票券之前例，顯有助於整頓亂象，然若以強制齊頭式要求所有票券販售採取實名制，則不符比例原則，恐不利於整體藝文產業發展。爰新增本項，由主辦單位衡量活動規模及預期售票情形辦理。\n\n四、第三項，實名制售票需經一定程度之身份登錄及驗證，更須謹守個資保護之原則，因此並非所有票券代售事業皆提供服務。然考量到交易秩序及民眾權益，文化創意產業應依前項採取必要措施，則票券代售事業應提供相關服務之選擇。爰新增本項，並明定政府得獎勵或協助建構相關服務。\n\n五、第四項，針對黃牛不法轉售之獲利，顯已嚴重傷害市場交易秩序，且除了必要成本外，轉售皆不應提供獲利空間，爰新增本項，明確定義「超過票面金額」者為黃牛。另針對罰鍰額度，考量黃牛獲利金額驚人，單純以票面金額或獲利倍數裁罰，恐無法達成嚇阻之效，爰明定罰鍰倍數基礎應為「轉售後票券價格」。\n\n六、第五項，黃牛轉售暴利來源除高額價差外，主要來自於透過電腦程式之掃票行為，不僅得以大量轉售，更影響購票公平性，製造票券之稀缺性，導致消費者權益及選擇權受損，爰訂定罰鍰以維持交易秩序。\n\n七、第六項，考量到實務取締之執行，參酌行政程序法，明定主管機關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文化平等近用權，維護藝文活動之市場秩序。\n\n文化創意產業及票券代售事業在販售藝文表演票券時，應衡量活動規模及民眾權益，必要時得發售不得轉讓記名票券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避免票券遭獨佔或壟斷。\n\n票券代售事業應提供販售不得轉讓記名票券之服務。政府得獎勵或協助受託人建立該服務。\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轉售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轉售後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之罰鍰。其超過票面金額之數額，低於自主辦方取得藝文表演票券所必要之費用之數額者，視為未超過票面金額。\n\n利用電腦程式及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顯已超過合理數額之大量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五萬至五百萬之罰鍰。\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現行":"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n\n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n\n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n\n三、創業育成。\n\n四、健全經紀人制度。\n\n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n\n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n\n七、運用資訊科技。\n\n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n\n九、促進投資招商。\n\n十、事業互助合作。\n\n十一、市場拓展。\n\n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n\n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n\n十四、產業群聚。\n\n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n\n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n\n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n\n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n\n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n\n二十、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n\n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14","說明":"一、新增第一項第二十款。根據實務經驗，黃牛大量掃票造成市場交易秩序混亂，嚴重侵害民眾觀看藝文表演活動權益甚鉅。而實名制購票經實務運作已證實，確能有效遏止黃牛票氾濫問題。因此為鼓勵藝文票券業者推動實名制，而增訂本款，主管機關可據此獎勵、補助或行政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及票券代售事業以科技解決身分辨識、個資保護問題。並輔導大型演唱會場館設置上述設備、及規劃適當入場分流動線、調配足夠人力支援等措施，便於主辦單位於消費者人場時，快速檢核消費者身分證件。\n\n二、原第一項第二十款配合調整移列至第二十一款。","修正":"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文化創意事業給予適當之協助、獎勵或補助：\n\n一、法人化及相關稅籍登記。\n\n二、產品或服務之創作或研究發展。\n\n三、創業育成。\n\n四、健全經紀人制度。\n\n五、無形資產流通運用。\n\n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n\n七、運用資訊科技。\n\n八、培訓專業人才及招攬國際人才。\n\n九、促進投資招商。\n\n十、事業互助合作。\n\n十一、市場拓展。\n\n十二、國際合作及交流。\n\n十三、參與國內外競賽。\n\n十四、產業群聚。\n\n十五、運用公有不動產。\n\n十六、蒐集產業及市場資訊。\n\n十七、推廣宣導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n\n十八、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運用。\n\n十九、協助活化文化創意事業產品及服務。\n\n二十、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票券市場價格及交易秩序。\n二十一、其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n\n前項協助、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申請程序、審查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09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