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10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49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7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7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4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廖婉汝等33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莊瑞雄等16人及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03137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3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430000"}],"議案名稱":"「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7:26+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陳椒華","邱顯智","王婉諭"],"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635號","laws":["07193"],"提案編號":"20委1003363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因應台灣四周環海為典型海島型國家，擁有優勢之地理位置與豐富天然資源，為促使海洋產業永續發展，建構海洋文化之社會環境，並強化我國海洋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厚實國民海洋意識。期望海洋基本法作為根基，並以海洋永續發展為軸，積極推動與協助我國海洋產業發展，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並明定其他法律規定對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以明示核心宗旨。（第一條）\n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對相關海洋產業有其名詞定義與說明，故為與該法名詞一致，並呼應第一條條文之宗旨。（第四條）\n三、配合《海洋基本法》第十二條所經提供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之法源，雖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成立迄今並無協調作為，各部會仍各行其是，但避免疊床架屋，故此修正。另為統合各機關（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海洋資料庫。（第五條）\n四、鑒於不同的海洋產業各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落實永續發展，方需中央主管機關協助，且應核實編列相關預算，以推動各項海洋產業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目標所需。（第六條）\n五、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因傳統與新興海洋產業涉及諸多領域，並具有高度專業性，以現行中央主管機關現有之人力與資源，推動上實有推行困境，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相關業務。（第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7193","law_nam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根據海洋基本法第一條將「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續」與「健全海洋產業發展」並列，故各海洋產業應有助於落實永續目標。\n\n三、再者，各海洋產業性質差異極大，草案第一條第二項之「更有利者」，應以有助於落實永續目標為準繩，避免日後徒生困擾，爰明定其他法律規定對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以明示核心宗旨。","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特制定本條例。\n\n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其他法律規定對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從其規定。"},{"說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目前從事海洋產業活動者，包括營利及非營利之法人、合夥、獨資及個人，爰均納入海洋事業之範圍。","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事業，指從事海洋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說明":"一、本條規定海洋產業之定義，並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四、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六、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為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名詞定義一致訂定。\n\n二、海洋資源一般可分為生物資源與非生物資源，後者可再分為物理資源、化學資源、地質資源三類。物理資源即為前述海洋能，化學資源為各種化學元素，地質資源包括海域砂石、礦床、石油與天然氣。\n\n三、第一項各款海洋產業之定義，以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為熟稔，爰於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四、因應氣候變遷與海洋保護區劃設之倡議，使用海洋地質資源之產業應予以抑制，一如遠洋漁業補貼，已被國際公認為有害環境之補貼，違反海洋基本法第一條之宗旨。爰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海洋產業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目標，以呼應本條例宗旨。","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n\n一、海洋能。\n\n二、離岸風力發電。\n\n三、海洋生物科技。\n\n四、海洋非生物資源。\n\n五、海洋漁業。\n\n六、海洋文化。\n\n七、海洋運動。\n\n八、海洋觀光及遊憩。\n\n九、海洋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n\n十、海洋運輸及輔助。\n\n十一、海洋養殖。\n\n十二、海洋監測。\n\n十三、海洋測繪。\n\n十四、海洋資訊服務。\n\n十五、海洋工程。\n\n十六、海洋環境保護。\n\n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n\n前項各款產業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之海洋產業，以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目標。"},{"說明":"根據海洋基本法第十二條：「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提升海洋科學之研究、法律與政策研訂、文化專業能力，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並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該法已明示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之意指，且內政部有「海域資訊整合平台」，海保署有「海洋保育地理資訊平台」，能源局有「臺灣離岸風電地質與環境感知系統」，中央主管機關海洋委員會應負起協調作為，促進各部會整合。","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n\n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應配合提供前項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資料。\n\n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構）設置必要之海洋監測及測繪設施，並統合推動其維護管理事宜。\n\n第一項所稱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應定期主動公開或依人民申請提供之。有關有關海洋資訊之範圍、保存期限、管理、資料庫運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鑒於不同的海洋產業各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加強政策統合協調功能、落實永續發展，方需中央主管機關協助，且應核實編列相關預算，以推動各項海洋產業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目標所需。","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核實編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中央主管機關之預算經費符合推動各海洋產業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目標所需。"},{"說明":"為鼓勵民間參與海洋推展，並協助海洋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以利海洋事業取得所需資金，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說明":"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輔導與協助發展海洋產業。","增訂":"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說明":"一、為強化國人親海、知海、愛海意識，並陶冶冒險犯難精神，政府應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爰為第一項規定。\n\n二、又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經費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爰為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九條　為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n\n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以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說明":"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多面向針對海洋事業採取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n\n一、創新海洋產業。\n\n二、異業互助合作。\n\n三、建立自有品牌、為拓展國際市場而進行國際合作交流及參與國內外競賽或會展。\n\n四、促進投資招商。\n\n五、培植專業人才。\n\n六、產學合作、創業育成及輔導。\n\n七、促進漁業永續經營。\n\n八、海洋產業群聚。\n\n九、蒐集海洋產業及市場資訊。\n\n十、推展海洋產業研發、生產、行銷、推廣及授權等產業活動。\n\n十一、其他有關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之事項。"},{"說明":"海洋產業人才除由業界培育外，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鼓勵具有豐富教學研究及人力資源之大專校院結合產業所需之相關知識、技術，於校園內以開設相關學程等方式培育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為充分開發及運用海洋人力資源，統合教學及研究之能量，達到培育海洋產業人才之目的，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n\n一、鼓勵大專校院與海洋事業進行產官學合作研究及人才培育。\n\n二、協助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充實海洋產業人才，建立學用管道。\n\n三、推動大專校院及海洋事業開設相關課程，或進行實驗、觀摩及創作。"},{"說明":"為鼓勵海洋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爰於本條規定稅捐之減免。","增訂":"第十二條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說明":"一、為獎勵民間參與海洋產業，第一項明定海洋事業自國外購置其所需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及設備等，得免徵關稅之條件，以降低其營運成本。\n\n二、為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優惠應實施年限，並考量海洋產業範疇多元，先規劃實施二年並評估其成效，倘確能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再視情形評估後續之配套作法，爰為第二項規定。\n\n三、第三項明定申請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產製證明文件之程序等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十三條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n\n前項免徵關稅實施期間，自本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二年，並於二年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評估實施成效。\n\n第一項證明文件之申請程序、認定方式及基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為促進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因傳統與新興海洋產業涉及諸多領域，並具有高度專業性，以現行中央主管機關現有之人力與資源，推動上實有推行困境，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相關業務。","增訂":"第十四條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相關業務。"},{"說明":"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n\n二、因本條例涉及諸多不同性質且有使用上衝突之虞的海洋產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施行前，預先建立相關協調與分工機制，以利海洋產業之永續發展，合先敘明。","增訂":"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10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