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1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1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1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297/112400129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39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0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8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21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2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22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0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840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24870000"}],"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1:4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羅美玲","陳亭妃","黃國書"],"連署人":["張宏陸","陳培瑜","李昆澤","陳靜敏","沈發惠","吳琪銘","賴品妤","蘇巧慧","陳秀寳","洪申翰","蔡培慧","江永昌","張廖萬堅"],"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6","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636號","laws":["03723"],"提案編號":"20委10033636","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陳亭妃、黃國書等16人，鑑於現時全球只有2.5%海洋受到高度保護，而公海更是不足1%完全受保護，而今（2023）年3月，聯合國正式通過《全球海洋公約》；我國海洋委員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並確立為我國海洋事務之統合機關，各項海洋事務之管理權責亦隨之調整。尤其近年海洋污染議題逐漸被大眾所關注，中央機關應設置相關資料庫、定期發布白皮書，並於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於第一時間設置監測站，爰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三條名詞定義，其中增訂海難之定義，並且污染行為人之定義廣泛模糊，且民法、刑法及行政罰法對於行為人之認定各有其規範，爰予刪除。另外，為使本法所稱之海洋廢棄物更為明確，參照聯合國環境署對於海洋廢棄物之定義，增訂相關內容。\n二、修正第四條第一項，因應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告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n三、新增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每年需發布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並定期檢討、修正。又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現況、(二)海洋污染防堵發展策略之基本理念及方針、(三)有效實施、推動減緩海洋污染策略之步驟及具體措施、(四)其他為減少國家海洋污染政策之必要事項，且規定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檢討並推動執行其所主管之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n四、新增第七條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建立海洋污染資料庫，且為提升海洋污染政策研究及增加民眾海洋環境保護意識與認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民眾查詢。\n五、新增第九條第三項，海洋污染所造成之影響甚鉅，因此對於嚴重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刻設置暫時性海域環境站或設施，以防污染範圍擴大。","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n\n二、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n\n三、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n\n四、海域工程：指在前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n\n五、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n\n六、排洩：指排放、溢出、洩漏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n\n七、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n\n八、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n\n九、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設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質。\n\n十、污染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n\n十一、污染行為人：指造成污染行為之自然人、公私場所之負責人、管理人及代表人；於船舶及航空器時為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等。","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4","說明":"一、參照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有關海難之定義，增訂第十款。\n\n二、現行第十一款污染行為人之定義廣泛模糊，且民法、刑法及行政罰法對於行為人之認定各有其規範，爰予刪除。\n\n三、為使本法所稱之海洋廢棄物更為明確，參照聯合國環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UNEP）對於海洋廢棄物之定義，增訂第十二款。\n\n四、參酌現行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增訂第十三款船舶所有人之定義。","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有害物質：指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所指定之物質。\n\n二、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指基於國家整體海洋環境保護目的所定之目標值。\n\n三、海洋環境管制標準：指為達成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所定分區、分階段之目標值。\n\n四、海域工程：指在前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從事之探勘、開採、輸送、興建、敷設、修繕、抽砂、浚渫、打撈、掩埋、填土、發電或其他工程。\n\n五、油：指原油、重油、潤滑油、輕油、煤油、揮發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油及含油之混合物。\n\n六、排洩：指排放、溢出、洩漏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n\n七、海洋棄置：指海洋實驗之投棄或利用船舶、航空器、海洋設施或其他設施，運送物質至海上傾倒、排洩或處置。\n\n八、海洋設施：指海域工程所設置之固定人工結構物。\n\n九、海上焚化：指利用船舶或海洋設施焚化油或其他物質。\n\n十、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n十一、污染行為：指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致造成或可能造成人體、財產、天然資源或自然生態損害之行為。\n\n十二、海洋廢棄物：指遭人為丟置或遺棄進入海洋之任何人造或經加工之持久性固體或是液體。\n十三、船舶所有人：指船舶所有權人、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5","說明":"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院臺規字第一○七○一七二五七四號公告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變更為海洋委員會，爰修正第一項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管轄範圍，為領海海域範圍內之行政轄區；海域行政轄區未劃定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於本法公告一年內劃定完成。"},{"現行":"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8","說明":"一、新增第二項，規定每年需發布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並定期檢討、修正。又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現況、(二)海洋污染防堵發展策略之基本理念及方針、(三)有效實施、推動減緩海洋污染策略之步驟及具體措施、(四)其他為減少國家海洋污染政策之必要事項，且規定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檢討並推動執行其所主管之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n\n二、本條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統合各機關（構）建立海洋污染資料庫，且為提升海洋污染政策研究及增加民眾海洋環境保護意識與認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民眾查詢，爰為第三項規定之。","修正":"第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定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各級政府應配合國家海洋污染政策白皮書，檢討所主管之政策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其規定者，應訂定、修正其相關政策及行政措施，並推動執行。\n\n第一項所辦理相關事項，應建置資料庫電子系統，其開放予民間產業、學術使用等加值服務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n\n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n\n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11","說明":"一、新增第三項，考量海洋污染所造成之影響甚鉅，因此對於嚴重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後之海域，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刻設置暫時性海域環境站或設施，以防污染範圍擴大。\n\n二、第三項文字調整修正。","修正":"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n\n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n\n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發生嚴重海洋污染之海域，暫時設置監測站或設施。\n第一項及第三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1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