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1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7/LCEWA01_100707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7/LCEWA01_100707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1299/112230129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會期":"10-07-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14","2023-04-18"],"會議代碼":"院會-10-7-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4-2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委員林宜瑾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231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0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共電視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2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3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30000"}],"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4:21:5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培瑜","林楚茵"],"連署人":["湯蕙禎","陳靜敏","楊曜","鍾佳濱","高嘉瑜","邱泰源","羅致政","賴品妤","江永昌","陳秀寳","沈發惠","范雲","張廖萬堅","李昆澤","洪申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林宜瑾"],"first_time":"2023-04-14","last_time":"2023-04-28","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637號","laws":["02411"],"提案編號":"20委10033637","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林楚茵等19人，鑑於公共電視法最近修正係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迄今已逾十年未作修正，難以跟上社會變遷及數位科技發展，不僅未能與時俱進，甚已成阻礙，影響公視基金會營運穩定性，減損公共電視應促進之公共利益，實有迫切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促使公共電視符合數位時代公共媒體之職責，健全公視基金會之營運環境，重新檢討經費預算，刪除業已改變之過時規定，明確規範董事、監察人之合理選任門檻，納入員工代表董事；同時為使公視基金會承擔更多公共責任，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亦將多元族群及區域之服務、兒少服務、國際交流等需求納入執行之業務項目，並規定相關經費應有保障及專款專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強化我國公共電視發揮公共媒體之特質，考量我國民主化進程及數位科技革新，爰修正本法立法目的，以廣納社會多元文化需求，關注弱勢族群，符合數位時代公共媒體之職責。（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為公視基金會長期發展需要，考量其隨社會變遷及數位科技發展之轉變，為穩定其經費來源，增訂政府應視其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修正條文第二條）\n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而更換主管機關之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七條）\n四、修正公視基金會執行之業務項目，以納入多元族群及區域之服務、兒少服務、國際交流之需求，並規定相關經費應有保障及專款專用。（修正條文第十條）\n五、為使董事會運作更具效能，且顧及多元意見呈現，落實企業治理透明，爰修正董事人數並納入員工代表董事，增訂性別比例原則。另參考公共媒體發展較成熟國家之設計標準，以及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明確規範董事、監察人之合理選任門檻，以改善過去董事改選嚴重延宕，致影響公共利益之問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n六、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修正適用規定、董事消極資格、解聘條件、年度業務報告書審查機制等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n七、配合員工代表董事之納入及監察人相關規定之調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n八、為確保公共電視營運規劃及績效能有效評估，且避免增加過多行政成本與表面報告堆砌，爰參考國際公共媒體相關機制，規定其績效評估報告及營運規劃報告之規定，以利公共電視永續發展。（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n九、為兼顧多元國民之需求且確保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明定公視基金會營運之電視頻道應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另為促使公共電視提供更多優質且適切之兒少內容，進一步奠基我國公民素養基礎，促進文化紮根，爰增加兒童及少年節目之撥放時間。（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說明":"為強化我國公共電視發揮公共媒體特質，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考量我國民主化進程及數位科技革新，爰修正本法立法目的，以廣納社會多元文化需求，關注弱勢族群，促進文化平權，健全公民社會發展，以符合數位時代公共媒體之職責。","修正":"第一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製播符合多元社會需求、關注弱勢族群、促進實質平等、消除歧視之文化內容，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善用數位科技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和建構文化內涵，提升公民素養，增進公共福祉及社會公義，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n\n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n\n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1-10-04-修正:3","說明":"一、因應電視數位化發展趨勢及財團法人相關法令之制（訂）定，爰修正第二項，增訂適用財團法人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等規範。\n\n二、現行條文第三項係九十年修正訂定，迄今已逾所訂「第三個會計年度」，為避免誤解，爰刪除「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等字，並酌作文字修正。\n\n三、考量公視基金會已隨社會變遷及數位科技發展，採多頻道經營，且公共服務範圍亦有擴增。為穩定其經費來源，以提供國民適切品質之服務，爰增訂第四項，明定政府應視公視基金會確切業務需求及工作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修正":"第二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n\n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通訊傳播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n\n公視基金會之經費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n\n除前項捐贈外，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業務運作需求及年度工作計畫，每年檢討調整編列預算辦理。"},{"現行":"第三條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說明":"前行政院新聞局已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裁撤，原主管公視基金會之相關業務移撥文化部，爰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8","說明":"配合公視基金會業務移撥及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文化部，交通部修正為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修正":"第七條　電臺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文化部會同無線電頻率主管機關規劃指配之。\n\n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現行":"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臺之設立及營運。\n\n二、電視節目之播送。\n\n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n\n四、電臺工作人員之養成。\n\n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n\n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1","說明":"一、因應數位傳播之變化，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n\n二、鑑於公共媒體責任應與時俱進，並隨傳播環境變化擴增，公視基金會應有更具傳揚多元族群文化、關注兒少發展、國際交流之前瞻性規劃，以促進文化平權，爰增訂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n\n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第六款，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第七款，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第八款，並均酌作文字修正，以因應數位傳播環境之變遷。\n\n四、現行條文第六款移列第九款，文字未修正。","修正":"第十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n\n一、電視頻道之規劃及營運。\n\n二、傳播內容之製作及播送。\n\n三、多元族群及區域需求之傳播服務。\n四、兒童及少年需求之傳播服務。\n五、國際傳播服務及交流。\n六、傳播內容相關影音作品與出版品之製作、發行及推廣。\n\n七、傳播專業人才之養成。\n\n八、傳播技術與內容製作之研究、創新及推廣。\n\n九、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n\n公視基金會設立專屬頻道辦理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如下：\n\n(一)八十六年本法立法之初，公共基金會董事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至九十八年才修正為十七人至二十一人。惟參酌公共媒體發展較成熟之英國、日本等國，其董事會員額設置均未超過十五人，且我國財團法人第四十八條亦明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為使公視基金會董事會運作更具效能，且顧及董事會多元意見呈現，爰修正董事人數為十一至十五人。\n\n(二)員工代表董事之設置係企業民主之重要實踐，落實企業治理透明，促進勞資溝通，爰參酌國營事業員工代表董事相關規定，規定董事一人為員工代表並由工會推派員工擔任之。\n\n(三)現行公視基金會之監事亦係依本條規定之程序所產生，爰將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監事人數之規定納入，以資周全。並配合財團法人法之用語，將「監事」修正為「監察人」，「監事會」修正為「監察人會議」。\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董事、監察人產生程序移列第二項，第二項修正如下：\n\n(一)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移列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移列第二款。惟查公共媒體發展較成熟之國家，其董事、監察人之選任門檻均未如此之高，且我國對須經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者，如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係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現行條文規定「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且常致使公視基金會董事改選嚴重延宕，影響公共利益，爰修正公視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審查為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n\n(三)配合第一項增訂員工代表董事，爰新增第三款，明定員工代表董事候選人，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推派。且為尊重企業工會之決定，員工代表董事由企業工會推派後，併同其他經審查委員會同意之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直接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毋需再經審查委員會審查。\n\n三、財團法人第四十八條立法理由明示：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董事組成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以增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決策之多元觀點。為積極推動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人數應占提名之董事、監察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文字未修正。\n\n五、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增訂監察人屬同一政黨人數之比例上限。","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員工代表；設監察人會議，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n董事、監察人產生程序如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n二、由行政院提名非員工代表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三、員工代表董事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行政院為前項第二款之提名時，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人數應占提名之董事、監察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現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n\n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n\n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n\n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n\n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n\n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n\n七、非本國籍者。","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16","說明":"一、董事消極資格應同樣適用於監察人，爰修正本條序文，以資周全。\n\n二、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n\n三、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消極資格規定，爰將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納入，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修正":"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及監察人：\n\n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n\n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n\n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n\n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者。\n\n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n\n七、非本國籍者。\n\n八、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n\n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現行":"第十八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董事會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n\n一、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n\n二、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n\n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n\n四、經公立醫院證明認定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n\n五、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12-11-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如下：\n\n(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實際執行狀況。\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修正，明定第一款適用之款次。至於有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則依第三項規定當然解任。\n\n(三)現行條文第二款所列事由已納入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爰予刪除。\n\n(四)對於董事因故辭職，應尊重其意願，爰增訂第二款。\n\n(五)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三款文字酌作修正。\n\n(六)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訂第四款，若董事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公視基金會利益時，應解聘之。\n\n(七)員工代表董事具身分專屬性，如其喪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會員身分，亦應解聘之，爰新增第五款。\n\n(八)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消除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款。\n\n(九)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第六款，文字未修正。\n\n二、公視基金會如未依第一項規定，將各款情形陳報主管機關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不補報者，主管機關應逕行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等董事，以確保公視基金會之運作免受影響。\n\n三、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增訂第八款及第九款係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一條，爰參照同條規定，增訂第三項當然解任、無需再經解聘程序之規定，以及增訂第四項解聘及解任董事時通知法院且為登記之義務。","修正":"第十八條　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視基金會應報請主管機關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之：\n\n一、有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n\n二、因故辭職。\n\n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n\n四、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公視基金會利益。\n\n五、員工代表董事喪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會員身分。\n\n六、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於董事職位之行為。\n\n公視基金會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聘，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n\n董事長有第十四條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n\n董事依前三項規定解聘，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現行":"第十九條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1","說明":"鑑於員工代表董事之身分專屬性，爰明定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法補聘之。","修正":"第十九條　董事出缺逾董事總額三分之一或員工代表董事出缺時，應即依第十三條規定補聘之。依法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現行":"第二十一條　公視基金會應設監事會，置監事三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監事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事之任期及解聘，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n\n監事會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n\n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物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23","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監察人人數規定已挪至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中規定，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增訂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修正第二項後段有關監察人準用事項。","修正":"第二十一條　監察人會議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監察人互選之。\n\n監察人應具有大眾傳播、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監察人之任期、解聘及當然解任，準用本法有關董事之規定。\n\n監察人會議應稽察公視基金會經費使用之情形，及有無違反公視基金會經費財務稽察辦法與其他法律規定。\n\n前項公視基金會之經費財物稽察辦法，由董事會定之。"},{"現行":"第三十二條　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35","說明":"參照財團法人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現行審核機制，以明確董事會、監察人會議之權責關係。","修正":"第三十二條　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現行":"第三十四條　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37","說明":"公共電視是我國媒體促進公共利益、健全公民社會發展、彌補商業電視不足之關鍵，其營運成果備受民眾關注。為提升公視基金會營運效能，確保營運規劃及績效能有效評估，兼顧避免增加過多行政成本與表面報告堆砌，爰參考國際公共媒體相關機制，增訂第二項，規定其績效評估報告及營運規劃報告之規定，以利公共電視永續發展。","修正":"第三十四條　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n\n公視基金會為履行使命與促進公共利益及目的，應就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每二年提出績效評估報告送至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評估作業，並每四年提出營運規劃報告，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於網站公開以供查閱，及向公眾說明。"},{"現行":"第四十條　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n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law_content_id":"02411:02411:1997-05-31-制定:44","說明":"一、參考公共媒體發展較成熟國家之媒體專業自主精神及多頻道經營方式，為兼顧多元國民之需求，且確保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爰修正第一項，調整公視基金會所屬電視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應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指定時段播送等相關措施。\n\n二、監察院報告指出，我國兒少節目撥放時數比例約10%，長期低於兒少所占人口比例約15%，也顯低於鄰近新加坡37.5%及日本23%。我國自製兒少節目率9%亦遠低於國際平均，如澳洲30%、法國52%、美國59%，鄰近韓國則是近100%。我國在自製兒少節目及播映時數等方面，顯有不足。鑑於公共電視在兒少節目撥放時數上已高於我國平均值，且其自製兒少節目也屢受金鐘獎肯定，為使其發揮公共媒體應具之彌補商業電視不足、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和建構文化內涵、提升公民素養、增進公共福祉等特質，爰修正第二項，增加兒童及少年節目之撥放時間，促使公共電視提供更多優質且適切之兒少內容，進一步奠基我國公民素養基礎，促進文化紮根。","修正":"第四十條　公視基金會營運之各電視頻道，應就其播送之節目，依相關法令予以分級或採取相關措施。\n\n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三小時，其時段由電臺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1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