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3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277/112210127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3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1-2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24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致政等16人、委員何志偉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分別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4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3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21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4320000"}],"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4:14:39+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蔡易餘"],"連署人":["陳培瑜","林宜瑾","郭國文","張廖萬堅","吳思瑤","陳亭妃","賴惠員","賴品妤","陳靜敏","邱議瑩","羅美玲","陳素月","蘇巧慧","林楚茵","湯蕙禎"],"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879號","laws":["01527"],"提案編號":"20委10033879","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蔡易餘等19人，為順利推動我國藝文及運動產業，並使相關產業蓬勃發展；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藝文及運動相關產業免於課徵娛樂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娛樂稅最初課徵之目的係為藉此提高奢侈性消費之成本，以達提倡節儉之政策目的。然而時過境遷，電影、舞蹈、戲劇、競技比賽等藝文與運動產業實屬目前一般民眾的日常性消費，已非昔日的奢侈性消費。\n二、且文化部為了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文化產業，陸續投入大量資源挹注，試圖壯大藝文消費市場；教育部亦大力推動運動競技，意圖使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皆與娛樂稅原先制定之目的大相逕庭。且政府推動政策不應互相扞格，大量挹注資源推動產業；同時卻又課徵娛樂稅增加民眾負擔；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前段之藝文及運動產業之相關活動，免為娛樂稅之課徵項目。\n三、為順利推動我國藝文及運動產業，並使產業蓬勃發展；爰擬具「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使藝文及運動產業免於課徵娛樂稅。","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娛樂稅最初課徵之目的係為藉此提高奢侈性消費之成本，以達提倡節儉之政策目的。然而時過境遷，電影、舞蹈、戲劇、競技比賽等藝文與運動產業實屬目前一般民眾的日常性消費，已非昔日的奢侈性消費。\n\n二、且文化部為了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文化產業，陸續投入大量資源挹注，試圖壯大藝文消費市場；教育部亦大力推動運動競技，意圖使運動產業蓬勃發展，皆與娛樂稅原先制定之目的大相逕庭。且政府推動政策不應互相扞格，大量挹注資源推動產業；同時卻又課徵娛樂稅增加民眾負擔；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前段之藝文及運動產業之相關活動，免為娛樂稅之課徵項目。\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二、舞廳或舞場。\n\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將免於課徵娛樂稅之項目稅率一併刪除。","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下列稅率計徵之：\n\n一、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二、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三、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3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