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35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秀寳","林宜瑾","邱志偉","蔡易餘"],"連署人":["黃國書","陳培瑜","張廖萬堅","郭國文","吳思瑤","陳亭妃","賴惠員","賴品妤","陳靜敏","邱議瑩","羅美玲","黃秀芳","蘇巧慧","陳素月","林楚茵","湯蕙禎"],"mtime":"2024-01-18T14:05: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880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880","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林宜瑾、邱志偉、蔡易餘等20人，為保障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權益，並維護藝文表演票券市場正常流通；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販售黃牛票及以不正方法大量購票影響公平性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主管機關為促進表演藝術活動蓬勃發展，並鼓勵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更應保障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權益，使藝文表演票券市場正常流通，俾利民眾順利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爰明定主管機關之權責。\n二、隨著表演藝術活動日漸興盛，近年來頻頻傳出有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後再以高價轉售之情事，且轉售之金額甚至高達票面金額之數十倍，造成想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的民眾無法順利購買票券；需轉而向高價出售藝文表演票券的「黃牛」購買，造成民眾沉重的負擔。故增訂出售黃牛票之罰則，以遏止黃牛賺取不正利益之亂象。\n三、惟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仍可能遇到臨時無法參與之情事發生，一般民眾仍有轉售之需求，故一般轉售之金額應包含取得票券之手續費、郵寄費，俾利民眾轉售票券不致產生損失。\n四、又現行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販售，「黃牛」常以隨機身分產生器、登錄大量假帳號或外掛程式大量購票，影響一般民眾購票權益甚鉅。爰增訂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並有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以下罰金。\n五、為保障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權益，並維護藝文表演票券市場正常流通；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增訂販售黃牛票及以不正方法大量購票影響公平性之罰則。","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係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表演藝術活動所販售之票券。\n\n三、主管機關為促進表演藝術活動蓬勃發展，並鼓勵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更應保障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權益，使藝文表演票券市場正常流通，俾利民眾順利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爰明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為保障民眾參與表演藝術活動之權益，主管機關應維護藝文表演票券市場正常流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隨著表演藝術活動日漸興盛，近年來頻頻傳出有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後再以高價轉售之情事，且轉售之金額甚至高達票面金額之數十倍，造成想參與表演藝術活動的民眾無法順利購買票券；更甚者，需轉而向高價出售藝文表演票券的「黃牛」購買，造成民眾沉重的負擔。是以，增訂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者，按票券張數處抹張票券價格之十倍至一百倍罰鍰之規定，以遏止黃牛賺取不正利益之亂象。\n\n三、惟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仍可能遇到臨時無法參與之情事發生，一般民眾仍有轉售之需求，故一般轉售之金額應包含取得票券之手續費、郵寄費，俾利民眾轉售票券不致產生損失。爰此增訂第二項，藝文表演票券超過票面金額之認定，不含取得藝文表演票券實際支出之手續費及郵寄費。\n\n四、現行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販售，「黃牛」常以隨機身分產生器、登錄大量假帳號或以外掛程式大量購票，影響一般民眾購票權益甚鉅。爰增訂第三項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並有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以下罰金。","增訂":"第十一條之二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十倍至一百倍罰鍰。\n\n前項藝文表演票券超過票面金額之認定，不含取得藝文表演票券實際支出之手續費及郵寄費。\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3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