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3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孔文吉","吳怡玎","鄭麗文","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鄭正鈐","廖婉汝","林德福","徐志榮","陳玉珍","林為洲","翁重鈞","李德維","吳斯懷"],"mtime":"2024-01-18T14:14: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884號","laws":["04667"],"提案編號":"20委10033884","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新進人員公教退撫制度，建立專業、自主、高效能之年金制度，從制度設計達成基金投資績效之目標，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一百十二年七月實施新進人員公教退撫制度，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總統令公布「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條規定，監理會成員之專家學者需來自四大專業領域，以及公教代表、專家學者加總不少於二分之一。然而為配合上揭二個人專戶制法律，考試院、行政院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二條有關團體代表與專家學者之規定，未與前述個人專戶制法律相符，其軍公教團體比例較低、學者專家資格較不明確，這將會造成年改族以及一百十二年新進族對退撫基金監理的制度不同，不但有不平等之疑慮，更不合乎年金制度應符合自治、專業、高效能之原則。另該草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承襲現行條文，規定考試院、行政院兩院均核准，始可進行有利於本基金之投資項目，因此處定有行政院核准權，長年以來軍公教退休族群對於血汗老本是否用於股市護盤任務，多有質疑，為強化信賴，合乎自治、專業、高效能之原則，本次修法一併修正，刪除行政院有核准投資項目權限之部分。爰此，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667","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n\n本基金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n\n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n\n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2","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n\n二、為因應未來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規劃，爰參考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關於基金管理機關之用語，將第一項原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酌修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之中性用語，避免將來尚須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後之確定名稱，再次修法之困擾。\n\n三、本基金現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下稱基金監理委員會），隸屬考試院。參考勞動基金監理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及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之組設規定，將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之任務編組。\n\n四、按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一日總統令公布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條規定，監理會成員之專家學者需來自四大專業領域，以及公教代表、專家學者加總不少於二分之一；然考試院、行政院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監理會之專家學者並無資格限制，而成員比例規定軍公教不少於三分之一，兩者相較有所出入，將產生一百零七年改族群與一百十二年新進人員，監理制度不同之現象，有違年金制度專業、自治、高效能之原則，爰修6B63第三項。","修正":"第二條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n\n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n\n前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n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限於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law_content_id":"04667:04667:2021-12-28-修正:4","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由現行條文移列，並增訂第二款及第三款；增訂第二項。\n\n二、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以下簡稱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公營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原依本基金相關規定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及孳息，由基金管理機關進行收支結算；其有賸餘者，由基金管理機關發還事業機構，爰增訂第一項第二款。\n\n三、考量本基金操作、投資運用、風險管理、稽核內控、收支管理及財務精算等業務具高度複雜性及專業性，與基金運作績效關係密切，為提升本基金績效，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以下簡稱勞退條例運用分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國保基金運用辦法）第五條第四款，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本基金用途。所稱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指為增進本基金營運效能及績效所需必要支出及相關費用。\n\n四、為規範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費用之使用，爰參考勞退條例運用分配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增訂第二項，明定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並由該支用辦法明定支用額度及範圍。至現行條文第十條所定本基金管理及監理所需之費用，指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由單位預算支付之費用，仍將維持原有單位預算編列支付方式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新增由本基金支付之相關費用。","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n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n\n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n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n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之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現行":"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n\n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n\n二、存放於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指定之銀行。\n\n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n\n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n\n五、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行政兩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n\n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n\n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5","說明":"一、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n\n二、自民國八十四年本基金成立以來，雖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稱國安基金）未曾正式向本基金借用資金，然軍公教退休族群對於本基金是否承政府政策，進場護盤股市安定金融，缺乏足夠信賴，爭議頻生，蓋國安基金無須辦理借用，只需兩大基金同步進行投資，即可做到政策護盤，更導致本基金難以完全單純以提升投資績效為目標，公信力建立有困難，有違年金制度應符合專業、自治、高效能原則之旨。爰刪除第一項第五款行政院有權核准有利本基金收益投資項目之權限，從制度上根本杜絕本基金有政策護盤之疑慮。","修正":"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n\n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n\n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n\n三、與第一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n\n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n\n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n\n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n\n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現行":"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n\n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n\n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n\n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n\n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law_content_id":"04667:04667:1994-12-13-制定:6","說明":"配合基金管理機關組織調整，修正第三項序言文字，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n\n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n\n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n\n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n\n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現行":"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67:04667:2021-12-28-修正:1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n\n二、第一項依相關立法體例，刪除「以命令」等字。\n\n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考量需配合未來基金管理機關及銓敘部組織法調整規劃，爰明定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及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3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