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3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鄭麗文","翁重鈞","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吳怡玎","林德福","曾銘宗","鄭正鈐","廖婉汝","李德維","徐志榮","陳玉珍","林為洲","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吳斯懷","王鴻薇"],"mtime":"2024-01-18T14:14: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885號","laws":["04552"],"提案編號":"20委10033885","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鑑於被害人之物被宣告沒收後，得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逾此時限，對該沒收物之請求權將事實上的喪失，形成國家藉由剝奪犯罪所得而實際侵害被害人於法律上的財產權，對於被害人之財產權保護，顯有不足，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按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犯罪所得經沒收後，沒收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國家所有。然為保障被害人的權利，被害人仍可對沒收標的主張權利或行使債權。惟債權人雖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聲請發還，倘被害人未於一年內聲請發還，對該沒收物之請求權將事實上的喪失，形成國家藉由剝奪犯罪所得而實際侵害被害人於法律上的財產權，甚至此一年時效較民法侵權行為之二年消滅時效為短，對於被害人之財產權保護，顯有不足，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百七十三條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n\n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n\n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n\n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6-05-27-修正:650","說明":"被害人之物被宣告沒收後，依第一項規定，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可聲請發還，然被害人若未於一年內聲請發還，對該沒收物之請求權將事實上的喪失，形成國家藉由剝奪犯罪所得而實際侵害被害人於法律上的財產權，甚至此一年時效較民法侵權行為之二年消滅時效為短，對於被害人之財產權保護，顯有不足，爰修正第一項。","修正":"第四百七十三條　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n\n聲請人對前項關於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n\n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n\n第一項之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之範圍、方式、程序與檢察官得發還或給付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執行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3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