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39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王鴻薇"],"連署人":["鄭麗文","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鄭正鈐","吳怡玎","廖婉汝","翁重鈞","林德福","林為洲","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李德維","徐志榮","陳玉珍","吳斯懷"],"mtime":"2024-01-18T14:14: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926號","laws":["01167"],"提案編號":"20委10033926","案由":"本院委員游毓蘭、王鴻薇等18人，有鑑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後，執行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等國境管理、移民人權事務，而移民署所屬執法任務人員已不具警察人員身分，致無從適用相關照護規定，顯見保障不足。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茲民國九十六年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將原警察機關權管之部分移民業務移由該署執行，自此該署即擔負入出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等執法任務，然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適用對象，而以一般公務人員之法規處理。\n由於目前有執法任務之移民署人員，均適用一般公務人員法規，其因公失能終身照護，以及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或殉職之慰問金，差異甚鉅，對移民署執法人員顯不公平，也未能充分體現其因任務而為國家之犧牲。給付欠妥情形如下：就因公失能終身照護之部分，一般公務人員僅得據行政院前人事行政局八十四年六月十五日84局給字第19809號書函等公文，向服務機關申請醫療之費用補助，而不包含安置就養，因此，無論是居家或機構之就養、聘用照顧服務員、輔具或生活膳食等等費用，均未能受到終身照護。再者，就因公所涉之各種慰問金，一般公務人員因公致死或導致全失能者，最高得給付新臺幣六百萬元慰問金，然而警察人員因公致死或導致全失能者，慰問金最高得給付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相差甚鉅。最後，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退休、殉職之撫卹，亦與警察人員相差甚鉅，爰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167","law_nam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之一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167:01167:2007-06-15-修正:54","說明":"一、民國九十六年，內政部移民署成立，將警察機關部分有關移民之業務移歸該署執行，自此移民署即肩負入出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等執法工作，即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適用對象，而適用一般公務人員之法規。在失能終身照護與各種慰問金方面，本條例適用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差異甚鉅，因執勤致生命、健康之受損，無法比照警察人員接受給付。爰參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用語，規定執行移民任務之人員，就本條例第六章退休及撫卹章準用之。\n\n二、承上，移民人員與本條例性質最相近者，違與執行公務相關者相關事項，可分為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退休（第三十五條）、殉職撫卹（第三十六條）、執行勤務遭暴力或危害致全（半）失能之終身照護（第三十五條之一），以及因公慰問金（第三十六條之一），爰修正規定此四項給付標準，移民人員應與本條例所規定之警察人員一致，並規定內政部訂定移民人員準用本條例退休與撫卹章之標準。","修正":"第三十九條之一　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n\n移民機關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以下稱移民人員），退休與撫卹準用本條例第六章規定，其中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之退休、殉職之撫卹、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致終身照護，及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殉職之慰問金，給付標準應與本條例一致。移民人員準用本條例之事宜，由移民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3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