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40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黃國書","莊瑞雄","陳亭妃"],"連署人":["陳培瑜","王美惠","張廖萬堅","賴惠員","吳欣盈","陳素月","洪申翰","蘇巧慧","鍾佳濱","洪孟楷","江永昌","吳思瑤","劉櫂豪","蔡易餘","蔡培慧","許智傑","陳靜敏"],"mtime":"2024-01-18T14:05: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930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930","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莊瑞雄、陳亭妃等20人，鑒於國家應積極協助民眾親近藝文活動，不應使藝文表演成為高門檻參與之活動，故國家應建立機制適時介入市場，遏止不法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或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藝文表演票券之行為，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主管機關得採取之作為及行為處罰標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隨著疫情解封，民眾對於藝文表演需求逐步提高，近期韓國團體來台藝文表演的票券甚至遭民眾加價轉賣高達40萬元，部分藝文表演皆有類似加價販售票券之情形，遂參考我國鐵路法之規範，「針對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亦對於黃牛票處以高額處罰，以確保民眾近用文化之權利。","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為健全我國藝文表演票券交易市場，保障民眾近用文化之權利，爰新增本條。\n\n三、第二項，將藝文表演票券之定義明確寫入本法。\n\n四、第三項，考量以高價轉售、代購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大眾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參照我國鐵路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訂定販售黃牛票之罰則為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五十倍之罰鍰。\n\n五、第四項，考量黃牛常利用電腦或外掛程式大量購買票券，妨害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爰訂定本項，將本項刑度訂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並參酌刑度及黃牛獲利金額，酌定一百萬元之上限。\n\n六、第五項，為確保主管機關具備查緝黃牛票之量能，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或其他治安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n\n七、第六項，考量民眾於特定情形下仍有交易藝文表演票券之需求，為使民眾得以合法、合理交易或轉讓藝文表演票券，爰增訂本項促使主管機關輔導或補助設置二手票券交換平台。","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前項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百分之十之對價販售或代購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五倍至五十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主管機關得輔導或補助建置藝文表演票券二手票券交換平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4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