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410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靜敏"],"連署人":["莊瑞雄","蘇巧慧","鍾佳濱","蔡易餘","陳素月","吳思瑤","范雲","許智傑","黃秀芳","湯蕙禎","陳亭妃","蔡培慧","邱志偉","賴品妤","吳玉琴"],"mtime":"2024-01-18T14:05: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940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3940","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有鑑於近來發生多起不肖人士針對各大售票系統，撰寫電腦自動訂票程式，搶購熱門演唱會或表演活動票券，事後將購得門票以加價轉售、謀取暴利之情形，嚴重干擾訂票系統之正常運作與公正性，且影響一般消費者之購票權益。為防止黃牛票現象傷害娛樂及運動產業發展，實有提高罰則，以資嚇阻之必要，且為有效抑制此類黃牛票亂象，參酌日本立法例。故爰提案增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後疫情時代，國內有許多大咖歌手將辦演唱會，然而讓黃牛問題再度搬上檯面，天后張惠妹演唱會門票一度出現一張票100萬元、蔡依林演唱會門票飆漲至13萬8,000元的離譜黃牛票價，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與公正性。\n二、參照日本「禁止擅自轉售特定活動門票，確保特定活動門票適當流通的法」規定，「明定以獲利為目的高價轉售門票、以非法轉賣為目的轉讓門票，將被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萬日圓以下罰款，或兩者並罰。」、美國及澳洲亦有類似法規，因台灣目前對於黃牛業者之處罰過輕，且影響其他消費者權益，故修法重罰黃牛行為。","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鑑於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藝文活動日趨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因此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近用文化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n\n三、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爰訂定第二項，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另，本項規定所稱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於本次修正施行後，其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至於罰鍰之額度，係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n\n四、目前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黃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係以不正方式增加購票速度，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爰參照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第三項以刑罰處罰之，以儆效尤。","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n\n以不正方法或虛偽資料，輸入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4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