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0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5/112430122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5/112430122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5/112430122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5/112430122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委員黃世杰等2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傅崐萁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700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031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08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4070203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09350000"}],"議案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湯蕙禎"],"連署人":["黃世杰","王美惠","陳培瑜","陳歐珀","吳玉琴","鄭運鵬","張宏陸","陳素月","陳靜敏","賴惠員","范雲","陳秀寳","何欣純","蔡培慧","邱泰源","鍾佳濱"],"mtime":"2024-01-18T14:15: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35號","laws":["04612"],"提案編號":"20委10034035","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鑑於國家考試榜示後，因典試或試務疏失，以及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明確之因果關係，即得依本法規定，對應考人予以撤銷或補行錄取等處分，導正考試結果。爰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n二、新增第二項：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如何導正考試結果，爰增訂第二項，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錄取、不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結果並確保國考公平競爭。但洩題或舞弊難以涵蓋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之樣態。若榜示後始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必須謹慎周妥，故試務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應敍明與該考試結果不正確具有因果關係。","對照表":[{"law_id":"04612","law_nam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law_content_id":"04612:04612:2013-01-08-全文修正:1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增訂得撤銷因典試或試務疏失致不應錄取而錄取並已取得考試及格資格者之法源依據。\n\n二、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洩題或其他舞弊情事，致使該考試全部或部分科目成績發生不正確結果且無法釐清應考人錄取與否時，對應考人究該如何妥處以導正考試結果，爰增訂第二項規定，使當考試榜示後，始發現有上開情事時，得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應考人不錄取、錄取處分或考試及格資格，必要時並得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並確保國家考試公平競爭。但洩題或舞弊難以涵蓋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之樣態。若榜示後始重啟全部或部分考試程序以導正考試結果，必須謹慎周妥，故試務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宜敍明與該考試結果不正確具有因果關係。","修正":"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及格資格。\n\n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榜示後，發現有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其疏失或所使用之不正當方法與該考試不正確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致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疏失或應考人使用不正當方法致考試結果不正確之考試科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0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