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0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羅美玲","陳靜敏"],"連署人":["范雲","吳思瑤","林宜瑾","陳培瑜","陳素月","王美惠","陳明文","吳玉琴","賴惠員","張宏陸","蔡培慧","鍾佳濱","黃秀芳","林淑芬","賴香伶","張其祿"],"mtime":"2024-01-18T14:05: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36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4036","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陳靜敏等18人，為推動企業永續發展實踐並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除透過政府資源支持外，營利事業資源的投入亦是推動文化藝術之重要管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12年修訂《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將「企業宜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以促進文化發展。」明確納入「維護社會公益」範疇，提供企業贊助藝文事業明確規範指引及鼓勵。\n二、為鼓勵更多營利事業藉由企業與文化創意事業之合作，共同創造社會影響力、產生永續解決方案以及開啟新的思維，故增訂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營利事業出資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文化領域企業社會責任專案者，其出資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0-01-07-制定:29","說明":"一、「企業促進文化發展」已明確納入我國永續發展實踐範疇，以藉由企業與文化創意事業之合作，共同創造社會影響力、產生永續解決方案以及開啟新的思維。\n\n二、「推動文化發展與企業社會責任」係國家重要政策，為鼓勵營利事業資源投入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企業社會責任專案，爰增訂第二項，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n\n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n\n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n\n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n\n營利事業出資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文化領域企業社會責任專案，其出資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五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n\n前二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