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1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7/112430122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委員高嘉瑜等24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83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0314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4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4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鍾佳濱","蘇治芬","林俊憲","陳秀寳"],"連署人":["陳亭妃","吳思瑤","王美惠","何欣純","李昆澤","林靜儀","張宏陸","陳素月","蘇震清","湯蕙禎","林宜瑾","蔡培慧","賴品妤","陳靜敏","吳玉琴","范雲","陳歐珀","黃世杰","林淑芬","邱泰源","林昶佐"],"mtime":"2024-01-18T14:11: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42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0委10034042","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蘇治芬、林俊憲、陳秀寳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目前詐欺案件頻傳，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具難以辨識或破獲的特徵。準此，為嚇阻犯罪發生之目的，以保障社會大眾之個人自主意思不受欺瞞、財產法益得獲最大程度的維護，犯詐欺罪之刑期，應當有所提升。\n二、比較法上，韓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千萬韓圜；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以犯罪情節嚴重者，得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證，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非妥適。另外，加重詐欺罪屬於一般詐欺罪之不法層升。倘一般詐欺案件，構成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各款之加重事由，即應排除一般詐欺罪之適用。準此，若一但構成加重詐欺罪，刑罰應當較一般詐欺罪更為嚴厲。\n三、因此，爰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有期徒刑刑期之部分，明定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銜接一般詐欺罪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1","說明":"一、我國目前詐欺案件頻傳，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具難以辨識或破獲的特徵。準此，為嚇阻犯罪發生之目的，以保障社會大眾之個人自主意思不受欺瞞、財產法益得獲最大程度的維護，犯詐欺罪之刑期，應當有所提升。\n\n二、比較法上，韓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千萬韓圜；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以犯罪情節嚴重者，得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證，本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非妥適。另外，加重詐欺罪屬於一般詐欺罪之不法層升。倘一般詐欺案件，構成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各款之加重事由，即應排除一般詐欺罪之適用。準此，若一但構成加重詐欺罪，刑罰應當較一般詐欺罪更為嚴厲。\n\n三、因此，爰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有期徒刑刑期之部分，明定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銜接一般詐欺罪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1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