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91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14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8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4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郭國文","何志偉"],"連署人":["沈發惠","蘇治芬","范雲","洪申翰","張廖萬堅","賴惠員","吳思瑤","張宏陸","邱泰源","吳秉叡","陳培瑜","王美惠","陳靜敏","黃世杰","劉世芳","李昆澤","蔡培慧","張其祿"],"mtime":"2024-01-18T14:15: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47號","laws":["01652"],"提案編號":"20委10034047","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何志偉等20人，鑒於近年網路投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查其主要手法多為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誤導投資人，為阻卻網路投資詐騙案件，提供國人更安全投資環境，故特此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防堵投資詐騙廣告流竄，爰擬本法第七十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之廣告行為類型，另定明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事項、不得刊播廣告之規定、刊播後始知違規之處置，及如造成損害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重點如下：\n一、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相關廣告，及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廣告之禁止行為規定。\n二、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n三、網際網路平台等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違規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等處置。\n四、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之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本法第六條及第七十條規定，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業務，並明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之限制、禁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故爰於第一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特許業務之相關廣告行為。\n\n三、考量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爰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於第二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之禁止事項，藉由列舉非法廣告之樣態並明文禁止，減少投資人因誤信廣告遭受詐騙之情事。\n\n四、為使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公開，並鑒於數位科技普及，爰於第三項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名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所定「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指任何供公眾瀏覽之網站、網路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社群網路、廣告聯播網或搜尋引擎等。\n\n五、考量誤導投資人之不實廣告多出現於網路，爰明定聚焦規範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又大量出現與受託刊登或播送廣告平台提供者等事前審查機制是否完整有關，爰於第四項明定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倘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六、為促使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其廣告審查與處理職責，爰於第五項明定若前開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於但書明定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n\n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n\n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n\n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n\n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n\n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n\n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三項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違反規定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