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2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61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67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67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39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59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9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9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40000"}],"議案名稱":"「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0:50+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劉櫂豪","莊瑞雄","李昆澤","陳亭妃","羅致政"],"連署人":["邱泰源","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震清","林俊憲","吳秉叡","賴品妤","黃秀芳","邱志偉","吳玉琴","鍾佳濱"],"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51號","laws":["07118"],"提案編號":"20委10034051","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莊瑞雄、李昆澤、陳亭妃、羅致政等16人，有鑑於網際網路資通訊為現代國家社會不可或缺之資源，其重要性不僅攸關民生經濟及社會安定外，更涉及國家安全層面。現行法令對於重要通訊基礎設施及資通系統之保護，已有所不足，其罰則與可能造成危害顯不相當，為強化資通關鍵設備及系統之保護，有強化其層級化處罰之必要性。爰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8","law_name":"電信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二條　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7118:07118:2019-05-31-制定:92","說明":"一、考量海纜登陸站、機房及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及衛星通信中心等倘遭破壞，對我國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以及民生經濟將有重大影響，爰參考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立法體例，修正本條規定之犯罪態樣，針對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明定其處罰。\n\n二、增訂第二項，參考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體例，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予以加重刑責。\n\n三、為使罪刑究責層次化，增訂第三項，對於前二項犯罪行為，區分行為結果為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態樣，分別加重刑責。\n\n四、對於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一項設施之功能正常運作者，提高罰金額度上限，以符時宜。\n\n五、增訂第六項規定，明定第一項纜線之範圍。又所稱內陸介接站，指設置於內陸以介接國際海纜電路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設備與附屬設施。","修正":"第七十二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n\n第一項所稱纜線，指海纜登陸站與機房向海一側之纜線，及海纜登陸站與內陸介接站間之纜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海纜登陸站、海纜機房、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資通系統除實體侵害外，亦有遭受電腦程式等虛擬侵害之可能，為確保核心資通系統能正常運作，爰參照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規定，對於入侵、干擾核心資通系統之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及製作專供犯該等犯罪之電腦程式等行為，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處罰之規定。\n\n三、參考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罪刑究責層次化規範。對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予以加重刑責。並區分行為結果為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態樣，分別加重刑責。","修正":"第七十二條之一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n\n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n\n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n\n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n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