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2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3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0206601_00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0206601_00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國民教育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三條文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3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7人、委員吳怡玎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410000"}],"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9:0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3927號","laws":["01718"],"提案編號":"20委10033927","提案人":["吳思瑤","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保障國民教育現場運作之必要要求，國民教育法有必要予以修正，以因應國民教育發展需求，爰擬具「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蔡易餘","鄭運鵬","張宏陸","賴品妤","莊瑞雄","林宜瑾","黃秀芳","羅致政","鍾佳濱","范雲","王美惠","陳秀寳","許智傑"],"說明":"一、明定任務編組性質之「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及相關中心，如：特教中心、輔導諮商中心之法制化，上述國教輔導團係落實課程研發與教學輔導之專業任務編組，係國民教育階段重要之專業組織，也回應地方政府對於國教輔導團任務編組法制化需求。（修正條文第九條）\n二、增訂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改善以往校方針對不適任校長僅能予改任其他職務等處理措施，增列公私立不適任校長解聘規定不得回任教師，完備法規使不適任教職人員退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n三、保障無國籍學生就學權益係基於《世界人權宣言》中第二十六條教育權之保障，為協助無國籍學生就學，故增列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之法源。（修正條文第三十條）\n四、為延攬外籍人才，和吸引本國籍之境外優秀人才回國就業增加國家競爭力，彈性調整海外攬才專班相關規範，以「外接外轉」為目標，彼此類人才子女移居他國或回母國之教育銜接。（修正條文第三十條）\n五、為促進教學正常化之落實，訂定法規規範違反常態編班之學校，並規定地方政府應以自治法規落實對學校之督導及視導機制。（修正法規第三十八條）\n六、為增進學生學習之成效和因應少子化教學方式改變，增訂規模較小之學校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之規定。（修正法規第三十八條）\n七、為保障學生人權，強化學生權益之救濟制度，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4號解釋：「本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故修正本法完備國中小學生申訴救濟機制。（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n八、配合國民補習教育自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增訂國民補習教育之相關規定，包含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員額編制、入學年齡、資格、申請程序、修業年限及收費之規定、授課方式、學習內容、學生畢業條件及成績評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章名新增。","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說明":"國民教育之實施，除依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外，尚須依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為涵蓋憲法及各相關法律所宣示國民教育之宗旨，爰予修正。","修正":"第一條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說明":"章名新增。","修正":"第二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現行":"第二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n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79-05-08-制定: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查國民補習教育之相關規定業增訂於第九章，第一項後段業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爰予以刪除；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後，與第一項整併為本條。","修正":"第三條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現行":"第三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n\n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n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79-05-08-制定:3","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n\n三、因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對特殊教育學生之修業年限已有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二項。\n\n四、現行國民補習教育，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辦理，且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國民補習教育之規定，業增訂於第九章，第三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修正":"第四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現行":"第四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n\n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n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n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n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0-01-07-修正:4","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n\n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已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六項，爰予刪除。\n\n四、因國民教育階段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有專法規定，第四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條，爰予刪除。\n\n五、第五項短期補習教育之規定係屬補習教育範疇，與實驗教育無涉，爰予刪除。","修正":"第五條　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現行":"第四條第四項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說明":"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第四項修正移列。\n\n二、因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已有專法規定，爰予修正。","修正":"第六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七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79-05-08-制定:17","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考量現行條文規定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之基本事項，爰移列第二章規範，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n\n三、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之土地，由核准設立公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撥用或徵收，為避免土地撥用或徵收可能產生爭議，爰予修正。\n\n四、另「核准設立公立學校之主管機關」，因目前實務上設立學校係屬各該主管機關權責，尚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學校需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併予敘明。","修正":"第七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現行":"第十六條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源如左：\n\n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般歲入。\n\n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n\n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n\n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1999-01-14-修正:18","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第一項序文及各款主管機關之規定，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國民教育預算，爰序文增列「應優先」等文字。又第一款配合預算法第六條有關歲入定義之改變，將「歲入」修正為「收入」。另為確保推動國民教育所需經費來源無虞，於第一項規定國民教育經費之來源，俾維持本法整體架構之完整性。各地方政府如除本法所列之經費基本來源外，另有增加經費來源，亦得秉權責辦理。\n\n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得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主管機關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其財源如下：\n\n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n\n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n\n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n\n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國民教育之政策及課程與教學相關事項，現行以成立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輔導團方式，以領域或議題劃分為主，定期到校協助教師進行教學工作、督導學校教學事務；在中央主管機關則成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作為中央層級之課程與教學推動組織，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並輔導地方政府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以期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爰為第一項規定。\n\n三、為利推動各項國民教育業務，現行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依法設有相關任務編組（如依學生輔導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設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所建立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設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設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區域教育資源中心）外，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教育現場資訊及數位化需求，多秉權責主動成立「教育網路中心」等任務編組。審酌教育現場配合實務需求而有必要設置各項任務編組，其相關組成規定確有必要明列，爰訂定第二項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規定，同時與第一項輔導團予以明確區隔，避免混淆。\n\n四、第一項規定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第二項規定之組織，因地方自治團體在受憲法及法律規範之前提下，享有自主組織權及對自治事項制（訂）定自治法規並執行之權限，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七號及第五二七號解釋在案，爰各地方政府得就其財政狀況秉權責將其設為任務編組或常設單位。為因應第一項課程及教學輔導團、第二項組織，爰於第三項規範其辦理程序與方式，並保障相關人員權益，以避免教育政策實踐產生落差，或因教育人員素質不一致，致難以貫徹相關教育政策及實行地方教育多元特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其組織、運作、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n\n五、有關第三項授權辦法所定之獎勵事項，係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各類任務編組之商借教師，其於商借期間表現優良者所給予之獎勵措施，藉此措施以吸引優秀教師協助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各項重要教育工作。上開獎勵措施，包括行政獎勵及獎勵金，其中獎勵金部分，將分別依據商借人員於商借期間所擔任之管理工作、商借期間工作績效等，本責酬相符及擇優原則支給，確保任務編組支領人數比率之合理性，並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併予說明。","修正":"第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n\n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n\n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n\n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育之實施。\n\n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n\n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