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28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培瑜","王美惠"],"連署人":["何欣純","陳歐珀","賴惠員","林宜瑾","林靜儀","陳素月","吳玉琴","蔡培慧","邱泰源","陳靜敏","陳秀寳","范雲","何志偉","湯蕙禎","黃世杰","鍾佳濱","林淑芬","賴品妤"],"mtime":"2024-01-18T14:05: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58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4058","案由":"本院委員陳培瑜、王美惠等20人，鑑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深受全球化、數位科技發展及社會變遷之影響，且原生文化內容之紮根亟需民間協力推進。為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之開發、產製及流通，鼓勵民間資金挹注，以厚植我國文化經濟實力、提升文化內容產製量能、提高國際影響力，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本法第三條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得適用投資抵減。（新增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n二、增訂個人投資於本法第三條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優惠。（新增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n三、明定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新增條文第第二十七條之三）\n四、修正本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引導營利事業資金挹注文化創意產業，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本法第三條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投資抵減。\n\n三、投資專案計畫屬文化創意產業慣例，爰訂定第二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前開文化創意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得適用投資抵減。\n\n四、訂定第三項，明定前二項之投資者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得由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n\n五、訂定第四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三項投資抵減或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之抵減總額，應有一定之上限。\n\n六、訂定第五項，明定得適用本條之文化創意產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與專案，及各項適用範圍、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n\n七、訂定第六項，明定本條實施年限及延長之規範。","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本法第三條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二年者，得以其取得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自其投資之日起二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前二項以現金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或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專案第三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三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二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第三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要件、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引導個人天使投資人資金挹注文化創意產業，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個人投資於本法第三條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優惠。另考量文化創意產業多屬中小型事業規模，且常以設立有限合夥事業型態進行投資，爰於本項一併明定投資金額減除門檻，並將被投資對象納入有限合夥事業。\n\n三、投資專案計畫屬文化創意產業慣例，爰訂定第二項，明定個人投資於前開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得適用投資金額減除優惠。\n\n四、考量其他法令亦有投資金額減除規定，爰訂定第三項，明定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本條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之減除上限。\n\n五、訂定第四項，明定本條之文化創意產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與專案，及各項適用範圍、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n\n六、訂定第五項，明定實施年限與延長之規範。","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二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本法第三條所列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且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n\n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且對同一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持續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n\n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二項投資金額減除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n\n第一項、第二項個人適用投資金額減除之資格條件、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減除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增訂本條。","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三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現行":"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8-12-25-修正:34","說明":"鑑於法律案之總統公布日期較為民眾所熟知且易於查詢，爰調整現行第二項之日期。另本次修正之條文亦自公布日施行，爰酌作修正。","修正":"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2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