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8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8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發惠"],"連署人":["楊曜","郭國文","鍾佳濱","李昆澤","吳玉琴","范雲","林宜瑾","吳思瑤","賴品妤","陳素月","林楚茵","陳靜敏","羅美玲","湯蕙禎","邱泰源","王美惠"],"mtime":"2024-01-18T14:16: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81號","laws":["01550"],"提案編號":"20委10034081","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鑒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規定，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針對該條第二項乙類公債部分，財政部業已擬定計畫，推動具永續發展債券性質之乙類公債，並規劃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永續發展政府債券倘納入乙類公債發行，將可彰顯我國落實永續發展之努力，亦符合國際發行主權綠色債券趨勢。爰擬具「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彭博資料庫統計，國際市場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債券之發行金額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2017年至2021年，國際市場政府發行永續發展債券的金額從470億美元，增加至2,900億美元，成長幅度達5倍。依據氣候債券倡議組織（CBI）報告指出，國際上永續發展主權債券之發行，主要原因為遏制氣候變化、藉由建立永續主權債框架以提升聲譽、促進該國之永續發展債券市場發展、向市場傳達永續發展之決心，並可為該國之發行機構帶來示範效果，並為投資人提供更多元的資產配置選擇。\n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0年12月16日修正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將政府債券納入永續發展債券範疇。財政部亦積極配合金管會及櫃買中心推動具永續發展債券性質之乙類公債，協助特種基金及地方政府，經由發行債券，取得環境或社會公益投資計畫之中長期資金，降低資金成本，促進國內相關基礎建設發展，且與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永續金融政策方向接軌。\n三、依據財政部評估，重大公共建設之融資需求改以發行債券籌資，可增加市場公債發行量，有助債券市場活絡，促進經濟發展，且特種基金及地方政府透過發行債券，經公開市場競標機制，可望降低融資成本。我國財政部亦訂定推動發行乙類公債及永續發展政府債券計畫，擴增乙類公債（包括具備永續發展債券性質）可能之發行案源及整合各部會發債需求。\n四、爰此，提案增訂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第四項，明定乙類公債包括永續發展政府債券，將永續發展債券納入政府公債之發行範疇。","對照表":[{"law_id":"01550","law_name":"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n\n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n\n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law_content_id":"01550:01550:1994-04-14-修正:1","說明":"一、依據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三項，各級政府舉借公共債務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惟就各國國家財政之資本調節，除考量其目的性，亦應符合追求永續發展之價值與政策目標。徵諸我國環境基本法、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開宗明義均將「追求永續發展」、「確保國家永續發展」、「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納入第一條規範，彰顯國家對於永續發展之重視。另就政策面而言，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戮力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健全永續發展債券市場，財政部業已協調相關部會，積極規劃發行永續發展政府債券，有助於落實國家永續發展目標。\n\n二、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評估，中央政府發行永續發展主權債券具有示範及宣示效果，對於絕大多數的國家而言，發行永續發展主權債券能推動當地永續發展債券市場的成長與發展，同時為投資人提供資訊透明、流動性佳的投資機會，並有助減緩氣候變遷、解決社會問題，進而實現國家永續發展目標。\n\n三、依據「財政部推動發行乙類公債及永續發展政府債券計畫」，截至111年9月底止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簡稱特種基金）尚有新臺幣（下同）2,300億餘元之自償性債務，國家重大建設之資金需求，多係採取向金融機構借款方式，若將其融資需求改以發行債券籌資，可增加市場公債發行量，有助債券市場活絡，促進經濟發展，且特種基金及地方政府透過發行債券，經公開市場競標機制，可望降低融資成本。財政部將積極配合金管會及櫃買中心推動具永續發展債券性質之乙類公債，協助特種基金及地方政府，經由發行債券，取得環境或社會公益投資計畫之中長期資金，降低資金成本，促進國內相關基礎建設發展，且與當前國際金融市場發展永續金融政策方向接軌。\n\n四、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法規有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修正之。爰此，增訂第一條第四項，明定乙類公債包括永續發展政府債券。","修正":"第一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n\n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n\n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n\n第二項之乙類公債，包括永續發展政府債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