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5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麗文"],"連署人":["曾銘宗","楊瓊瓔","萬美玲","賴香伶","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趙正宇","溫玉霞","游毓蘭","李德維","吳怡玎","賴士葆","鄭正鈐","陳雪生","呂玉玲"],"mtime":"2024-01-18T14:05: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83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4083","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鑑於近年藝文活動發展蓬勃，每逢知名樂團及歌手舉辦大型活動，門票往往於開賣不久後即宣布秒殺，導致許多人購票不易，然各大票券網站或網路社團也於門票售罄後，隨即出現許多以高於票面價數倍價格「讓售二手票券」的情況。且黃牛集團多以大量人頭帳號或以外掛程式破解售票系統防範機制等方式取得大量訂票獲取票憑證，後至網路上哄抬價格進行販售，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為防止黃牛集團不當掃蕩票券，爰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予以規範，以保障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並確保藝文表演票券之正常流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本條所定義之藝文表演票券，係指現場演出的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的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販售的證券，包括無記名式、記名式或訂票、取票憑證，且消費者需要支付對價才能購買。\n三、藝文表演票券因具有特定時間、特定表演、數量限制之特性，於熱門場次常見票券供不應求情形，然消費者亦常見因外在因素無法如期出席，導致票券需要轉售之狀況發生，網路二手票券市場也日益興起。考量以高價轉售、代購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爰訂定罰鍰，防止轉售二手票券行為成為有心人士之不當獲利行為。\n四、目前藝文表演之相關票券經常透過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平台販售，但黃牛會透過不當手段購買大量門票，搶先一步販售，損害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爰針對以不正當方式或利用不當指令獲取虛假資料來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之行為，參考鐵路法第六十五條，增訂相關罰則。","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定義之藝文表演票券，係指現場演出的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的文化創意產業活動所公開販售的證券，包括無記名式、記名式或訂票、取票憑證，且消費者需要支付對價才能購買。\n\n三、藝文表演票券因具有特定時間、特定表演、數量限制之特性，於熱門場次常見票券供不應求情形，然消費者亦常見因外在因素無法如期出席，導致票券需要轉售之狀況發生，網路二手票券市場也日益興起。考量以高價轉售、代購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爰訂定罰鍰，防止轉售二手票券行為成為有心人士之不當獲利行為。\n\n四、目前藝文表演之相關票券經常透過網路二手票券交易平台販售，但黃牛會透過不當手段購買大量門票，搶先一步販售，損害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爰針對以不正當方式或利用不當指令獲取虛假資料來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之行為，參考鐵路法第六十五條，增訂相關罰則。","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處每張票券價格之十倍至六十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主管機關於實施調查或取締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