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5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21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9:51+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麗文","楊瓊瓔","費鴻泰"],"連署人":["賴士葆","陳雪生","吳怡玎","陳玉珍","孔文吉","曾銘宗","呂玉玲","賴香伶","翁重鈞","鄭正鈐","陳椒華","林思銘","林德福","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86號","laws":["01724"],"提案編號":"20委10034086","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楊瓊瓔、費鴻泰等18人，有鑑於特殊教育學生之心評鑑定有其重要性，將可裨益特教學生之安置及教學輔導，惟現行特教老師需兼任學生心評鑑定作業，心評鑑定人員實施作業辦法卻未能明確規範，恐影響特教班學生上課權益。為配合實務需要並使實施心評鑑定之兼任教師明確訂定作業要點，以資規範，俾利特殊教育學生權益之保障，並提升特教班教育品質，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特殊教育法》現行條文第十六條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惟現行特教老師需兼任學生心評鑑定作業，卻未明確訂定心評鑑定人員實施作業方法，使特教教師於教學與備課期間，仍需花費大量人力與時間進行心評作業，恐影響特教班學生上課權益。\n二、特殊教育學生之心評鑑定有其重要性，將可裨益特教學生之安置及教學輔導，應配合特殊教育心評鑑定之實務需要，使實施心評鑑定兼任教職人員明確訂定法規命令，以保障特殊教育學生之權益，並提升其教育品質。\n三、由於早期療育可協助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開發潛能、減少孩子併發症及未來障礙程度，為即時加強同齡兒童正常生活的能力，我國已於《兒童及少年權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政府應該建立6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並給予「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故增訂幼兒為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特殊教育鑑定之對象。","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n\n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09-10-23-全文修正:19","說明":"一、第一項修正「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指經由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學生。\n\n二、為強化學前特殊教育服務量能及早期療育之心評鑑定機制，故增訂幼兒為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特殊教育心評鑑定之對象，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列幼兒。\n\n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心評鑑定有其重要性，將可裨益特教學生之安置及教學輔導，惟現行特教老師需兼任學生心評鑑定作業，心評鑑定人員實施作業辦法卻未能明確規範，恐影響特教班學生上課權益。為配合實務需要並使實施心評鑑定之兼任教師明確訂定作業要點，以資規範，俾利特殊教育學生權益之保障，並提升特教班教育品質，爰於第二項增列心評人員之資格、兼任制度、培訓方式、專責評估人員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亦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內容。\n\n四、專責評估人員可參考歐美各國，如美國設置學校心理師、教育心理學家等。","修正":"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n\n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培訓方式、兼任制度、專責評估人員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5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