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58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53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3/LCEWA01_100713_005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3/LCEWA01_100713_005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5-05","2023-05-09"],"會議代碼":"院會-10-7-10"},{"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會期":"10-07-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26","2023-05-29","2023-05-30","2023-05-31"],"會議代碼":"院會-10-7-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53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陳以信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培慧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7人及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9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1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2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6人「特殊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210000"}],"議案名稱":"「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3:59:1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鄭麗文","費鴻泰"],"連署人":["陳玉珍","賴士葆","孔文吉","楊瓊瓔","曾銘宗","呂玉玲","陳椒華","陳雪生","吳怡玎","賴香伶","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林思銘","林德福","高金素梅"],"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31","會期":7,"屆期":10,"meet_id":"院會-10-7-8","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88號","laws":["01724"],"提案編號":"20委10034088","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費鴻泰等17人，有鑑於教育部持續推動行政減量減輕學校行政負荷之政策；惟現行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之特教評鑑仍未與其他評鑑整併辦理，耗費學教職人員之人力準備相關資料，恐影響教學工作。為落實簡化評鑑及行政減量，推動特教評鑑與其他評鑑適度整併，使教師將更多時間留給教學，裨益特殊教育之教學品質，爰擬具「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配合教育部持續推動行政減量減輕學校行政負荷之政策，已逐步簡化自辦之評鑑指標或降低評鑑的頻率，並減少所轄學校資料之報送；惟現行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之特教評鑑仍未與其他評鑑整併辦理，耗費學教職人員之人力準備相關資料，徒增行政負擔，恐影響教學工作。\n二、為落實簡化評鑑及行政減量，推動特教評鑑與其他評鑑適度整併，使教師將更多時間留給教學，裨益特殊教育之教學品質，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特教評鑑為原則，或納入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三、另評鑑應以有效簡便方式及數位化資料為優先辦理原則，為使第三項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評鑑實施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增列評鑑項目範圍程序並於事先公布，在評鑑結果公布後，各級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未達標準者，並提供必要協助，上述改進措施需確實兼顧評鑑品質及成效，全面降低受評鑑之學校及幼兒園與其相關人員之作業負擔。\n四、由於早期療育可協助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開發潛能、減少孩子併發症及未來障礙程度。特殊教育之實施含括兒童學前教育階段，為保障特殊教育兒童於幼兒園之教學品質及成效，增訂幼兒園為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特殊教育鑑定之對象。","對照表":[{"law_id":"01724","law_name":"特殊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n\n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4:01724:2019-03-29-修正:55","說明":"一、由於早期療育可協助未滿6歲之發展遲緩兒童開發潛能、減少孩子併發症及未來障礙程，特殊教育之實施包括學前教育階段，為保障特殊教育兒童於幼兒園之教學品質及成效，故增訂幼兒園為各級主管機關應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之教育場域。\n\n二、為落實行政減量減輕學校行政負荷之政策，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特教評鑑為原則，或納入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n三、評鑑應以有效簡便方式及數位化資料為優先辦理原則，為使第三項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評鑑實施辦法內容及範圍明確，增列評鑑項目範圍程序並於事先公布，在評鑑結果公布後，各級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未達標準者，並提供必要協助，上述改進措施需確實兼顧評鑑品質及成效，全面降低受評鑑之學校及幼兒園與其相關人員之作業負擔。","修正":"第四十七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或納入學校、幼兒園評鑑週期併同辦理。\n\n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為原則。\n\n前二項之評鑑項目，應以法令規定及主管機關公布者為限；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並提供必要協助；實施評鑑之類別、項目、評鑑會組成、評鑑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