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1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1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7-36,2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香伶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香伶"],"連署人":["湯蕙禎","江永昌","陳琬惠","邱臣遠","謝衣鳯","林為洲","林思銘","林文瑞","張宏陸","林淑芬","王美惠","莊瑞雄","高嘉瑜","許智傑","陳椒華","吳欣盈","王鴻薇","劉建國","游毓蘭","吳怡玎","張其祿","邱顯智","黃秀芳"],"mtime":"2024-01-18T14:17: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90號","laws":["07282"],"提案編號":"20委10034090","案由":"本院委員賴香伶等24人，鑒於現行勞工保險制度無法維持財務平衡，難以存續發展，僅憑政府預算挹注，除產生逆分配的效果不符社會保險精神，其鉅額潛藏負債，已陷多數工作世代及未來世代的自由權利於高度的不確定風險之中，而違反代際正義原則。已於民國107年完成改革的軍公教退撫制度，亦已屆五年定期檢討階段，並同樣受高齡化、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改變衝擊，為使立法院能跨黨派研謀公共年金永續發展計畫，爰擬具「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保險等福利工作。為履行此等憲法委託，立法者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其中最為重要者自包括勞保條例及其所設年金給付制度在內。惟根據最新的精算報告推估，若維持現制不變，勞保基金將於民國（以下同）117年用罄；截至109年12月31日，勞保潛藏負債已達新台幣（以下同）10兆元，至120年，將虧損1兆1,500億元；自128年起，老年給付每年支出達1兆元以上，且將持續30年至給付規模高峰。惟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近十（103-112）年約在2兆元上下，勞保現制依系爭條文運作所累積的潛藏負債顯然過於龐鉅，已非現有財政所能負擔，亦無永續發展的餘地。再者，現行勞保制度所潛藏的鉅額負債，亦陷多數工作世代及未來世代的自由權利於高度的不確定風險之中，違反代際正義原則。\n107年軍公教年金改革明定由政府與在職人員提撥之基金支付退休給與，並維持其收支平衡；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基金檢討調整繳費費率，或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等機制，使退撫基金得以延續至少一個世代（25至30年），惟現已屆每五年定期檢討時間，且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11年的人口推估報告，我國將於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超過20%），15-64歲青壯年人口將從1,630萬人持續減少至159年的776萬人，少於屆時的老年加幼年人口的914萬人，將對基金整體財務造成重大衝擊。為維護基金存續的重要公共利益，政府自必須就人口結構老化、少子化結果，適時、適當採取措施加以因應。\n為全面檢視我國公共年金制度，使本院委員充分討論、凝聚共識，進而提出整體改革方案，爰參採瑞典成立國會年金改革工作小組經驗，期能有效督促、協同行政機關完成年金改革計畫。","對照表":[{"law_id":"07282","law_name":"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rows":[{"說明":"一、本會設立依據。\n\n二、明定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應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免生缺漏。","增訂":"第一條　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組織之。\n\n本規程未規定事項，準用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辦理之。"},{"說明":"本會之職責。","增訂":"第二條　本會之職責為審議公共年金改革相關方案，並提出改革原則。"},{"說明":"為充分體現多元意見及少數保護原則，明定本會委員之組成人數及方式。","增訂":"第三條　本會之委員為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加一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說明":"明定本會召集委員人數及選任方式。","增訂":"第四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說明":"明定本會職員派任方式。","增訂":"第五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之。"},{"說明":"明定本會委員會議召開週期，並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增訂":"第六條　本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說明":"一、明定研究小組之組成，為利公共年金改革之審議，應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定期召開會議就相關事宜進行研究。\n\n二、為確實了解最新之國家總體機濟社會情勢，第二項明定研究小組得由本會函請相關機關就所管業務提供最新數據及說明，並視需要辦理相關諮詢及公聽會，強化研究能量。","增訂":"第七條　本會得設研究小組，由專家學者七人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就第二條之審議事宜研究之。\n\n研究小組為蒐集研究資料，得視需要辦理相關團體之諮詢、聽證、座談會議，並得由本會函請中央相關機關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訂定本規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