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8/LCEWA01_100708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8/LCEWA01_100708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連署人":["許智傑","黃秀芳","陳秀寳","王美惠","范雲","郭國文","何志偉","吳思瑤","蘇巧慧","張宏陸","沈發惠","鍾佳濱","李昆澤","吳秉叡","林宜瑾"],"mtime":"2024-01-18T14:16: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094號","laws":["04602"],"提案編號":"20委10034094","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有鑑於「考選部組織法」於1994年修法以來已超過三十年未修正，惟社會環境變遷、數位科技發展蓬勃，組織法應隨時代演進而修正。又以，考試院雖針對身心障礙者之應試已於2017年制定「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惟直至2023年才將協助聽覺障礙者之手語協助納入，顯見其對身心障礙者應試輔助上有極大改進空間。爰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擬具「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推動考選部能擁有友善思維、創造台灣的公平考試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本部之權限職掌。（修正條文第三條）\n三、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修正條文第四條）\n四、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修正條文第五條）\n五、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修正條文第六條）\n六、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4602","law_name":"考選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考選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48-07-16-制定:1","說明":"一、明定本部之設立目的及與考試院隸屬關係。","修正":"第一條　考試院為辦理全國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行政事宜，特設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現行":"第二條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2","說明":"配合法律用詞精簡化，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二條　本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現行":"第三條　考選部設下列各司、處、室：\n\n一、考選規劃司。\n\n二、高普考試司。\n\n三、特種考試司。\n\n四、專技考試司。\n\n五、總務司。\n\n六、題庫管理處。\n\n七、資訊管理處。\n\n八、秘書室。","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3","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四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研擬事項。\n\n二、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n\n三、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n\n四、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n\n五、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n\n六、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n\n七、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n\n第五條　高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事項。\n\n二、關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事項。\n\n三、關於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事項。\n\n四、關於公務人員升官等、升資考試事項。\n\n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n\n六、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n\n第六條　特種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n\n二、關於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事項。\n\n三、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n\n四、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n\n第七條　專技考試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事項。\n\n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事項。\n\n三、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n\n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n\n五、關於掌理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n\n第九條　題庫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題庫之建立事項。\n\n二、關於題庫命題人選之遴聘規劃事項。\n\n三、關於題庫試題之使用管理及疑義處理事項。\n\n四、關於題庫試題使用效果之分析評估事項。\n\n五、關於尚未建立題庫測驗式試題之命題、使用管理、疑義處理及分析評估事項。\n\n六、關於已試試題之發布及彙編事項。\n\n七、關於命題方式及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n\n第十條　資訊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n\n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n\n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n\n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n\n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n\n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n\n七、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說明":"一、本條由現行條文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合併修正之。\n\n二、經查，考試院於2017年訂定「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提供視覺、聽覺、肢體障礙等身心障礙應考人之各項權益協助。惟遲遲未納入「聽覺障礙者」之手語協助，顯見考選部對身心障礙者之協助、友善思維尚有極大改進空間，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將「國家考試應試公平環境推動及身心障礙者考試權益維護」明文入組織法，以促進考選部負起責任推動友善應試環境，並彰顯政府友善之決心。\n\n八、部、次長交辦事項。","修正":"第三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n\n一、考選政策、制度、法規之資料蒐集、規劃、擬訂、研究發展及公務人才招募。\n\n二、公務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n\n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典試、試務及業務法令之擬議、解釋。\n\n四、國家考試試題之編製、管理、分析及測驗技術之研究發展。\n\n五、國家考試數位發展及資通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管理。\n\n六、國家考試之應試公平環境推動及身心障礙者之考試權益維護。\n\n七、其他有關考選行政事宜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現行":"第八條　總務司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n\n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n\n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n\n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n\n六、不屬其他司、處、室主管之事項。","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n\n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n\n四、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事項。\n\n五、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n\n六、關於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n\n七、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n\n八、部、次長交辦事項。","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1","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二條　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2","說明":"一、條次變更。\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五款定明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至其權責則移列處務規程規範。","修正":"第四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現行":"第十三條　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司長五人，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副處長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八人至三十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n\n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3","說明":"一、條次變更。本條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定明幕僚長之職稱、官職等。另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規定；又本部已無現行條文第二項所指之現職雇員，為符實際，爰一併刪除相關規定。","修正":"第五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現行":"第十四條　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五條　考選部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六條　考選部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資料之調查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七條　考選部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另依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關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等，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十八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8","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七條關於組織法規應包括事項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又本部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取得任用資格及適用職系，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爰不予重複規範。","修正":""},{"現行":"第十九條　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n\n前項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n\n第一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19","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原條文非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進用專業人才，以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之業務需求，爰增訂得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及其員額規定。另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本條新增員額不受以上限制。","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強化國家考試測驗評量研究功能，提升測驗技術及試題品質，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具測驗評量專長之專業研究人員三人至七人。"},{"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可能造成法律正當性不足之狀況，爰於本條再予重申。","修正":"第七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現行":"第二十條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2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參照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修正":""},{"現行":"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02:04602:1994-11-10-全文修正:21","說明":"條次變更。","修正":"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