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576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14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1","2023-04-25"],"會議代碼":"院會-10-7-8"},{"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87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1"],"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19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陳玉珍等18人分別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billNo":"203103147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0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6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7720000"}],"議案名稱":"「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4:06: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1","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8","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106號","laws":["07251"],"提案編號":"20委10034106","提案人":["賴品妤"],"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7人，有鑑於行政院進行組織調整，交通部公路局將進行法制化工程。又以，公路平權及道路安全應為政府單位之責無旁貸。為推動道安工程、弭平交通權益落差。爰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許智傑","黃秀芳","蘇巧慧","范雲","張宏陸","沈發惠","羅美玲","陳秀寳","何志偉","王美惠","李昆澤","吳秉叡","陳玉珍","吳思瑤","鍾佳濱","林宜瑾"],"說明":"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n二、本局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n三、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n四、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n五、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草案第五條）\n六、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n七、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草案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7251","law_nam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rows":[{"說明":"公路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增訂":"第一條　交通部為辦理公路工程及公路管理業務，特設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說明":"本局之權限職掌。","增訂":"第二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公路之發展及建設規劃。\n\n二、省道之養護及改善；縣道、鄉道及區道修建、養護、管理之督導。\n\n三、公路之新建及整建工程。\n\n四、公路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管理；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n\n五、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n\n六、公路運輸管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n\n七、公路地質調查、工程材料測定、材料配比設計、工程施工品質之管理及技術研究發展。\n\n八、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n\n九、公路平權及道路安全、友善之政策擬定及策進作為推動。\n\n十、因應數位轉型、氣候變遷及交通科技之公路工程及監理業務事項。\n\n十一、其他有關公路工程及監理行政事項。"},{"說明":"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增訂":"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說明":"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增訂":"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說明":"本局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增訂":"第五條　本局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n\n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執行公路養護及改善事項。\n\n二、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執行公路新建及整建事項。\n\n三、各區監理所：執行公路監理、運輸管理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說明":"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造成法律授權不足，爰於本條重申。","增訂":"第六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說明":"為保障隨同業務移撥人員之權益，爰為過渡規定。","增訂":"第七條　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隨同業務移撥之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n\n一、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佐級以上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準用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以下簡稱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或繼續適用原法令規定，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二、以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士級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得依原適用法令規定或取得高一資位之資格調任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並自期限屆滿翌日起，留任原職稱原敘定資位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n\n本法施行前之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以後不再辦理。\n\n第一項適用原法令規定人員，得參加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改調本局及所屬機關（構）其他職務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前，準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辦理轉任後，不得再選擇適用原法令規定。\n\n本法施行前原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機關（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轉（留）任時審定之原官等（資位）原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資位），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5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