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黃國書","蔡易餘","范雲","吳琪銘","郭國文","鍾佳濱","賴品妤","陳秀寳","莊瑞雄","陳亭妃","張宏陸","陳靜敏","林宜瑾","王美惠","張廖萬堅"],"mtime":"2024-01-18T14:11: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46號","laws":["08133"],"提案編號":"20委10034246","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有鑒於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然前開條文卻未明訂基金財源，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八條規範，並使文化發展基金之財源得以明確，爰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中推動。惟前開條文並未規定基金來源，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八條規定，新設基金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爰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增列第三項，明定基金來源。\n二、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於第四項規定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基金來源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收入之分配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對照表":[{"law_id":"08133","law_name":"文化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說明":"一、為明確規範文化發展基金財源增列第三項。\n\n二、鑒於無線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服務的多元演進，已改變我國民眾對於文化藝術之接收方式，豐富了民眾的文化生活與體驗，為強化臺灣文化主體性，參考日本、韓國及英國立法例，其公共媒體營運經費來自徵收與傳播有關費用，故透過政府釋放稀有無線通信或廣播執照之頻譜拍賣標金費用挹注於文化發展基金進而推動文化藝術與公共媒體之發展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爰為第一款規定。\n\n三、第二款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包括：固定通信頻率使用費、行動通信頻率使用費、衛星通信頻率使用費、專用電信頻率使用費、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費、實驗研發電信頻率頻率使用費，爰為第二款規定。\n\n四、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之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公共藝術，營造美學環境，其辦理經費不得少於該建築物及公共工程造價百分之一，若因特殊事由，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免辦理公共藝術，或其辦理經費未達百分之一者，其辦理或剩餘經費應納入各級主管機關成立之相關基金或專戶，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爰為第三款規定。\n\n五、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未明訂相關收入之保障比例，另於第四項規定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基金來源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收入之分配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修正":"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文化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n\n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n\n前項基金來源如下：\n一、政府頻譜拍賣標金之費用。\n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之費用。\n三、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繳納辦理公共藝術收入。\n四、政府編列預算。\n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六、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n七、其他收入。\n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費用之分配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