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思瑤"],"連署人":["黃國書","張廖萬堅","蔡易餘","陳秀寳","吳琪銘","郭國文","林宜瑾","王美惠","范雲","莊瑞雄","陳靜敏","陳亭妃","鍾佳濱","賴品妤","張宏陸"],"mtime":"2024-01-18T14:11: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47號","laws":["02412"],"提案編號":"20委10034247","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有鑒於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未曾修正。為因應傳播產業發展脈動，奠立我國公共媒體健全環境，並以前瞻思維，建構具公共性及國際性之公共媒體體系，擴大公共服務範圍，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央廣之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n二、為充分運用央廣多元語種廣播節目之製播能力，建立友善留臺環境，增訂央廣對國內之移民及外籍人士等播音任務；並增訂公共媒體應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肩負災害預警及訊息傳布責任，以發揮公共媒體功能。（修正條文第四條）\n三、性別平等為國際推動永續發展目標，為接軌國際，明定董監事任一性別三分之一之比例保障。（修正條文第七條）\n四、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2412","law_nam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3","說明":"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條例各該規定所屬前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爰修正央廣之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三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n\n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4","說明":"一、為加強並促進各界對臺灣之溝通及瞭解，央廣所擔負以多語傳播臺灣政治、經濟、人文等相關資訊至國外地區及大陸地區之廣播任務整併至第一款。\n\n二、為充分運用央廣具國際水準之多元語種廣播節目的製播能力，新增其對國內移民及外籍人士等製播多語種之新聞、文化及生活資訊等非營利性廣播節目之任務，以促進族群和諧及文化交流，落實相互尊重、文化包容的多元社會，爰增訂第二款。\n\n三、基於中央廣播電台係公共媒體成員，然公共媒體以增進公共服務為宗旨，應承擔災害事件之預警及訊息傳達之義務，爰明定公共媒體負有災害預警及訊息傳布之責任，以發揮其守望及傳遞功能。","修正":"第四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n\n一、對國外提供多語傳播服務與文化交流，促進各界對我國之正確認知與瞭解。\n二、對國內之移民及外籍人士提供外語傳播服務及資訊，促進多元文化和諧發展。\n三、遇國家發生重大事件、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停止播送，並完整播送指定之特定訊息、節目或內容，傳遞正確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現行":"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7","說明":"為落實性別平等之精神及國家義務，應推動實行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爰增加董監事會之性別保障比例。","修正":"第七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n\n董監事會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412:02412:1996-01-17-制定:19","說明":"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