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2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陳明文","許智傑","林淑芬","湯蕙禎","王美惠","蔡培慧","陳培瑜","余天","黃秀芳","陳靜敏","賴惠員","江永昌","邱泰源","陳秀寳","鍾佳濱"],"mtime":"2024-01-18T14:11: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50號","laws":["01509"],"提案編號":"20委10034250","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鑒於現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之稅務罰鍰舉發獎金上限，自民國84年修訂後已近三十年，未隨物價調整提升；而對於知曉重大逃漏稅情事者，恐無法構成足夠誘因進行舉發，間接減少國庫收入，損害租稅正義。在顧及民眾對稅務機關超額徵稅之感受的同時，亦須顧及依法舉發、查稅以保障租稅正義的必要，爰擬具「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舉發獎金上限，於民國70年修正時為新台幣二百四十萬，民國84年修訂為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後，至今未再調整。\n二、重大逃漏稅影響國家財政與租稅公平甚鉅。110年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營利事業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須加重處罰，顯見財政部與立委諸公對於重大逃漏稅之重視。惟設有舉發獎金四百八十萬元之上限，對於知曉重大逃漏稅情事者，恐無足夠誘因舉發。\n三、過去，民間團體有廢除稅務檢舉獎金之倡議，期待減少稅賦查核人員為了檢舉獎金而不當查稅的亂象，並降低超額徵稅造成的相對剝奪感。民國93年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已廢除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之獎金領取資格，降低疑慮。\n四、爰提案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設置檢舉獎金上限之除外條款，由以兼顧國家租稅公平與保障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1509","law_name":"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law_content_id":"01509:01509:2004-04-09-修正:4","說明":"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之舉發獎金上限，於民國70年修正時為新臺幣二百四十萬，民國84年修訂為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後，至今未再調整。\n\n二、重大逃漏稅影響國家財政與租稅公平甚鉅。110年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營利事業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須加重處罰，顯見財政部與立委諸公對於重大逃漏稅之重視。惟設有舉發獎金四百八十萬元之上限，對於知曉重大逃漏稅情事者，恐無足夠誘因舉發。\n\n三、過去，民間團體有廢除稅務檢舉獎金之倡議，期待減少稅賦查核人員為了檢舉獎金而不當查稅的亂象，並降低超額徵稅造成的相對剝奪感。民國93年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已廢除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之獎金領取資格，降低疑慮。\n\n四、爰提案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四條，設置檢舉獎金上限之除外條款，由以兼顧國家租稅公平與保障民眾權益。\n\n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對國家社會之整體發展，有重大貢獻者，如政府對特定舉發案件，其舉發收入超過新臺幣10億元或以上時，得依本法第3條第二項或依所得稅法103條，發給舉發獎金。","修正":"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n\n若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對於國家、社會整體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者，得依第三條第二項發給獎金，並不受前項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上限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2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