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蔡培慧","陳靜敏","何欣純","張廖萬堅"],"連署人":["林宜瑾","邱泰源","黃秀芳","陳培瑜","湯蕙禎","江永昌","范雲","吳玉琴","李昆澤","陳歐珀","陳明文","王定宇","陳素月","許智傑","鍾佳濱","賴惠員","王美惠"],"mtime":"2024-01-18T14:11: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51號","laws":["01128"],"提案編號":"20委10034251","案由":"本院委員蔡培慧、陳靜敏、何欣純、張廖萬堅等21人，鑒於近年來，疫情帶來全球性市場及經濟上之衝擊，全球性通貨膨脹亦導致我國實質薪資縮減，造成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由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波動，為確保經濟弱勢者受到更完善照顧，最低生活費變動修正達百分之三以上時即應調整，現金給付所定金額修正為每二年調整一次，以因應物價波動，保障弱勢民眾之生活，爰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n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n\n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n\n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5","說明":"一、修正第二項，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三時調整之。\n\n二、由於近年來疫情衝擊、全球性通膨等因素，影響台灣人民實質薪資，導致貧富差距持續擴大，為使低收入戶家庭受到更多保障，現行規範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已無法因應物價波動所帶來之影響。因此，修正最低生活費應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三以上時即調整之。","修正":"第四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n\n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三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台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n\n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n\n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現行":"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15-12-11-修正:18","說明":"一、修正第三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二年調整一次。\n\n二、近十年來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飆升，經查，101年總指數為92.97、111年為102.95，造成實質薪資縮減。\n\n三、為因應全球性通膨及消費者物價指數飆升等情形，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金額應將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二年調整一次，以確保經濟弱勢者受到更完善保障。","修正":"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所定金額，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