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楚茵","邱議瑩","邱志偉"],"連署人":["蔡易餘","林宜瑾","吳玉琴","陳秀寳","郭國文","張廖萬堅","洪申翰","陳靜敏","劉建國","賴品妤","羅美玲","許智傑","李昆澤","張宏陸","吳琪銘","吳思瑤","陳歐珀","沈發惠"],"mtime":"2024-01-18T14:11: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94號","laws":["01583"],"提案編號":"20委10034294","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邱議瑩、邱志偉等21人，鑒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申請讓售，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定有明文，惟本條因設有落日條款，致使部分人民之權利遭受剝奪，故將原規定之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得申請讓售之期日，修正為於知悉得申請讓售時起兩年內，已達保障財產權之目的。另因原規定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已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故將條文修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爰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故刪除原條文之落日條款，修正為直接使用人於知悉得申請讓售時起兩年內，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n二、鑒於國有財產局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隨行政院組織改造更名為國有財產署，故將條文修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03-01-13-修正:69","說明":"一、鑒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故刪除原條文之落日條款，修正為直接使用人於知悉得申請讓售時起兩年內，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n\n二、鑒於國有財產局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隨行政院組織改造更名為國有財產署，故將條文修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於知悉得申請讓售時起二年內，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