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6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美惠","莊瑞雄","劉櫂豪"],"連署人":["林俊憲","鄭運鵬","賴惠員","蘇巧慧","張廖萬堅","邱志偉","張宏陸","洪申翰","羅美玲","吳玉琴","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世杰","賴品妤","李昆澤","張其祿","湯蕙禎","賴香伶","陳秀寳","陳靜敏","許智傑","沈發惠","邱議瑩","賴瑞隆","吳琪銘"],"mtime":"2024-01-18T14:11: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95號","laws":["01121"],"提案編號":"20委10034295","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莊瑞雄、劉櫂豪等27人，鑒於國際人才競逐，為提升我國競爭力，促進各項產業發展，招募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我國國籍為刻不容緩之事。惟現行我國國籍歸化囿於相關法令限制，致誘因不足，失去先機。爰此，擬提案增訂「國籍法」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強化延攬符合我國需要之專業人士，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提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規定有特殊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連續在台灣居留兩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居留繼續五年以上者，亦可申請歸化。","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強化延攬符合我國需要之專業人士，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爰增訂本條，規定有特殊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連續在台灣居留兩年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曾在中國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者，亦可申請歸化。歸化之許可由內政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議，並須經行政院核准。\n\n三、查近年來國際體育賽事廣納歸化選手已為主流趨勢，為擴充我國體育運動代表隊之人才庫與選材可能，增加我國競技體育之競爭力，並援用「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精神，設定歸化球員列管期限及撤銷歸化許可之但書。\n\n四、為避免本條遭具不當目的之人士濫用，於，另規定不適用本條之情形。","增訂":"第六條之一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特殊專業技能並經政府機關或民間企業聘任專職，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曾在中國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者，亦得申請歸化。\n\n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議共同決議後，經行政院核准。\n\n本條所稱特殊領域、項目需經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定之。\n\n六年內曾具有大陸、香港或澳門戶籍之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不適用本條。\n\n依本條申請歸化通過者，自歸化核定日起五年內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管，如未依通知之期限、地點配合國家代表隊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得撤銷其歸化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6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