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501570/112450157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19"]},{"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130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玉琴等19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5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4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1人「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7人「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7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50000"}],"議案名稱":"「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連署人":["劉櫂豪","張宏陸","黃世杰","湯蕙禎","林俊憲","賴惠員","洪申翰","陳培瑜","賴香伶","邱志偉","羅美玲","李昆澤","張其祿","莊瑞雄","吳玉琴","蘇巧慧","沈發惠","陳秀寳","陳靜敏","許智傑","邱議瑩","吳琪銘"],"mtime":"2024-01-18T14:12: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296號","laws":["02553"],"提案編號":"20委10034296","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廖萬堅等25人，鑒於職能治療師依現行職能治療師法（下稱本法）執行有關業務，皆須由醫師開具之職能治療診斷、照會或醫囑後，方能執行。惟當今社會變遷、人口老化與國人健康意識提升，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職能治療需求日漸益增。職能治療師之專業發展領域，亦不再侷限於醫療機構內，逐步擴散至社區。為符合社會現況、促進國人健康，爰擬具「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於86年制定，其立法概念係以疾病醫療為出發點，爰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均須醫囑。惟隨著時代的進步，醫療專業的分工日趨精細，職能治療師的角色已從傳統醫治身心障礙者的復健人員，轉型為全人、全方位的健康照護專業人員，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等領域均有所發揮，為民眾提供相關專業服務。\n二、為因應社會高度發展與變遷、人口老化與國人健康意識提升，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已有顯著改變，職能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局限於醫療體系。為符實務現況，修正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執業場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對照表":[{"law_id":"02553","law_name":"職能治療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能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2553:02553:1997-05-02-制定:11","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8月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917號函，職能治療師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不限於醫療機構，爰酌文字修正。","修正":"第九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處所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現行":"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職能治療評估。\n\n二、作業治療。\n\n三、產業治療。\n\n四、娛樂治療。\n\n五、感覺統合治療。\n\n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n\n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n\n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18-12-07-修正:14","說明":"一、參酌《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體例，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為「職能治療評估、指導及諮詢」。對於職能治療專業有需要之指導與諮詢，增加民眾對於職能治療相關之諮詢或洽詢指導之管道。\n\n二、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職能治療評估、指導與諮詢」係職能治療師之核心業務，且第六款及第八款業務與治療疾病無關。爰上述各款宜由職能治療師獨立執行該等業務，爰修正第二項前段文字，定明職能治療師應依據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業務範圍，限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業務。\n\n三、隨醫療專業技術的分工日漸精細，各項專業職能治療師的角色已從傳統的輔助者，轉型為專業健康照護人員。若所有業務皆須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恐讓於醫療前端有健康促進和預防需求的民眾不易獲得專業服務，也限縮了職能治療師提供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之服務。","修正":"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師業務如下：\n\n一、職能治療評估、指導與諮詢。\n\n二、作業治療。\n\n三、產業治療。\n\n四、娛樂治療。\n\n五、感覺統合治療。\n\n六、人造肢體使用之訓練及指導。\n\n七、副木及功能性輔具之設計、製作、使用訓練及指導。\n\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治療業務。\n\n職能治療師執行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n\n前項以環境與能力之調適及功能促進、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預防延緩失智與失能、運動防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不在此限。"},{"現行":"第十四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病人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law_content_id":"02553:02553:1997-05-02-制定:16","說明":"配合第十二條文字修正，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對象不再侷限於病人，爰酌做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四條　職能治療師發現執行業務對象不適繼續施行職能治療，應即停止，並建議執行對象由醫師再行診治。"},{"現行":"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n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n\n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law_content_id":"02553:02553:2018-12-07-修正:22","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8月3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917號函，職能治療師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不限於醫療機構。\n\n二、為因應社會高度發展與變遷、人口老化與國人健康意識提升，生活型態以及追求健康方式已有顯著改變，職能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局限於醫療體系。職業處所包含主管機關核可得聘請職能治療師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教育機構、事業單位等，為符實務現況，酌做文字修正。","修正":"第十九條　職能治療所之設立，應以職能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n\n前項申請設立職能治療所之職能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執業場所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n\n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