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8-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3-09-22","2023-09-23","2023-09-26"],"會議代碼":"院會-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擬撤回前提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2103182260000"}],"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吳怡玎"],"連署人":["賴士葆","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吳斯懷","林思銘","李貴敏","翁重鈞","李德維","鄭麗文","游毓蘭","洪孟楷","陳玉珍","謝衣鳯","張育美"],"mtime":"2024-01-18T14:12: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9-26","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312號","會期":8,"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laws":["05151"],"提案編號":"20委10034312","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有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包括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其配置依幼照法規定，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的班級，每八名幼兒，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級，每十五名幼兒，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其中，除原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外，五歲幼兒的班級，每班應至少配置一名教師。經查，同法第六十二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公立托兒所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已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每班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然目前幼兒園教師專業人員顯見不足，爰提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六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2100240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施行。\n二、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公立托兒所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已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每班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本項同時考量幼照法自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參酌現場實務運作採學期制辦理，起算十年緩衝期，爰定明緩衝期至114年7月31日，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幼兒園達一定規模或其分班，得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其組長得由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n\n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之職員辦理。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兼辦。\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員額。但幼兒園已置專任護理人員者，應維持其專任員額，其幼兒園班級數不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護理人員之員額。","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22-05-31-全文修正:20","說明":"一、幼托整合前，幼稚教育法即已規範幼稚園按年齡分班且每班置教師二人之規定，爰幼托整合時訂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5歲大班沿襲前開立法意旨，明定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同時考量幼照法自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參酌現場實務運作採學期制辦理，起算十年緩衝期，爰定明緩衝期至114年7月31日，各幼兒園均應依前開規定期限前配置教師。\n\n二、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公立托兒所或經政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托兒所，已依本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至遲應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符合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每班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之規定。本項規定從原本106年元月現延宕至114年8月，實有窒礙難行。","修正":"第十七條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得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n\n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n\n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n\n幼兒園及其分班應置護理人員，其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二百零一人以上者，以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n\n幼兒園達一定規模或其分班，得分組辦事，並置組長，其組長得由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之；附設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得置專任職員；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n\n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專任之人事、主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訓練合格之職員辦理。公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人事、主計業務，由學校之專任（或兼任、兼辦）人事、主計人員兼辦。\n\n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幼兒園班級數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內部單位數與專任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護理人員及其他人員之員額。但幼兒園已置專任護理人員者，應維持其專任員額，其幼兒園班級數不得與學校班級數合併計算護理人員之員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