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志榮"],"連署人":["賴士葆","曾銘宗","吳斯懷","陳椒華","王鴻薇","賴香伶","林德福","林昶佐","鄭正鈐","萬美玲","陳玉珍","吳怡玎","洪孟楷","游毓蘭","羅明才","楊瓊瓔"],"mtime":"2024-01-18T14:12: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314號","laws":["01127"],"提案編號":"20委10034314","案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核心，乃在於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尊嚴、平等參與及融入社會、社區生活；本法第一條之宗旨，亦彰顯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而「個人協助服務」乃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最重要的支持性服務，不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CRPD）、第五號一般性意見也詳細提到這項服務，是故，個人協助制度入法，實有其必要性，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個人協助服務」乃支持身心障礙者在社區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最重要的支持性服務，不只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9條（CRPD）、第五號一般性意見也詳細提到這項服務；另外我國兩次邀請CRPD國際審查委員來台審查，國際委員也都有提到，現階段「個人協助服務」並沒有納入母法，亦沒有編入公務預算，已違背CRPD。爰建議新增本條。","增訂":"第五十條之一　為尊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及自主性，確保其有權利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尊重其意願與選擇，提供個人協助服務，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n\n一、身心障礙者得申請個人協助服務，不論其障礙類別或程度。\n\n二、身心障礙者之日常活動、工作或教育，有權利接受個人協助服務，使其得平等參與各項社會活動，以提升自主性，達到自立生活目標。\n\n三、障礙者得依據其生活狀況，自由決定提供服務之途徑、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n\n四、個人協助服務時數核定，應滿足身心障礙者自主生活及社會角色需求，服務時數之核定及同一時段之個人助理人數，應依其需求及選擇安排。\n\n五、身心障礙者獲得時數核定後，可自由選擇、招募個人助理及服務單位。\n\n六、個人協助服務自付額不得超過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五。無個人所得者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無需支付自付額。\n\n七、不得排除使用外籍看護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本服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