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連署人":["蘇震清","王美惠","陳亭妃","張宏陸","湯蕙禎","賴品妤","洪申翰","黃世杰","蘇治芬","林宜瑾","張廖萬堅","陳椒華","羅美玲","吳玉琴","劉櫂豪","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4:12: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316號","laws":["01201"],"提案編號":"20委10034316","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鑑於台灣面臨之敵對勢力滲透之情事，敵對勢力利用民主政治環境，進而分化、破壞，干預我國政治運作，甚至危害國家安全。尤其，明確化、透明化政黨資金來源，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亦不得涉及國家安全法和組織犯罪防制等法令，俾使本法更趨完臻。爰擬具「政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01","law_name":"政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n\n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n\n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n\n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n\n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law_content_id":"01201:01201:2017-11-10-制定:9","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政黨係由具有共同政治理念國民組成之團體，透過推薦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以期合法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政黨負責人對內綜理黨務，對外代表政黨，為政黨中至為重要之職務，亦為政黨的主要表徵。而政黨之設立，有其宗旨、任務、核心價值及所欲追求之目標，政黨之間多為相互競爭的關係，為免政黨負責人角色混淆，爰增列其不得兼任其他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以確保政黨政治及責任政治之正向發展。\n\n三、為避免刺探、蒐集、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等行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侵害國家法益之人擔任政黨負責人，爰第三項增列第五款，定明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政黨負責人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n\n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十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n\n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兼任其他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n\n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n\n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n\n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n\n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n\n五、曾犯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n六、犯前五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n\n七、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n\n八、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n\n九、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n\n十、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n\n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