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87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莊瑞雄","羅致政","蔡易餘","王美惠","吳琪銘"],"連署人":["陳歐珀","范雲","吳玉琴","陳亭妃","蘇震清","羅美玲","張宏陸","湯蕙禎","蔡培慧","吳思瑤","陳靜敏"],"mtime":"2024-01-18T14:05:3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317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4317","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羅致政、蔡易餘、王美惠、吳琪銘等16人，鑑於長年有不法人士，意即俗稱謂「黃牛」，藉由哄抬藝文活動表演票務之交易，以此從中獲取暴利。為強化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及民眾之權益，穩定相關藝文活動表演票務之交易秩序，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文化創意產業之蓬勃發展，相關藝文活動日趨興盛，惟常有不肖人士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其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n二、爰增訂此條文，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之處罰，以保障民眾參與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健全產業相關藝文活動票務之交易市場秩序。","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n\n三、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參與文化活動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n\n四、常有不肖人士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牟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然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爰訂定第三項，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n\n五、罰鍰之額度，係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n\n六、藝文展演活動為有限商品，部分黃牛集團係利用大量人頭帳號或以外掛程式破解售票系統防範機制等方式取得大量票券，再至網路上哄抬價格進行販售，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訂定第四項以刑罰處罰之。\n\n七、考量現實執行情況訂定第六項，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增訂":"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文化創意產業與消費者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交易正常流通。\n\n本法所稱藝文表演票券包含但不限於實體票券、電子票券或票券訂單編號等其他足以辨識其資訊之方式。\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合法購票成本之對價轉售予他人或換取不正當利益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藝文表演票券售後票價之十倍至五十倍之罰鍰。上架、陳列或兜售者，亦同。\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當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三項所稱之合法購票成本包含自主辦單位取得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票面金額、訂單手續費、票券郵寄費，以及行為人為原價販售該藝文表演票券而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第三、四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8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