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8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302722/11223027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12-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8-22-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蘇治芬等17人、委員沈發惠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劉櫂豪等16人及委員余天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23664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2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6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1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2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5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7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28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1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余天等17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232900000"}],"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莊瑞雄","蔡易餘","羅致政","王美惠","陳靜敏"],"連署人":["陳歐珀","吳玉琴","范雲","陳亭妃","羅美玲","張宏陸","蘇震清","吳琪銘","吳思瑤","林靜儀","蔡培慧"],"mtime":"2024-01-18T14:12: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12-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318號","laws":["01781"],"提案編號":"20委10034318","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羅致政、王美惠、陳靜敏等16人，鑑於我國經常有不肖人士或集團，藉由哄抬體育運動賽事、活動之票務交易價格，以此從中獲取暴利。為強化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及民眾之權益，穩定相關體育運動賽事及活動之票務交易秩序，杜絕「黃牛」行為，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體育運動產業蓬勃發展，常有不肖人士以高價轉售體育運動賽事票券，其牟取暴利之黃牛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觀賞體育運動賽事之權益。\n二、爰增訂本條文，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參與觀賞體育運動賽事之權益，建立相關黃牛票發生之態樣及規範，以健全體育運動賽事票務之交易市場秩序。","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所稱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指針對現場進行之運動賽事或其他形式之運動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n\n三、政府應建立健全市場機制，以促進運動產業之發展及保障民眾參與運動賽事及活動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n\n四、常有不肖人士以高價轉售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牟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然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雖有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且運動賽事或活動是否屬於遊樂票券存有模糊空間，難以遏止黃牛牟取暴利之舉，爰訂定第三項，針對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n五、罰鍰之額度，係考量黃牛之不法所得為鉅額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罰鍰處罰之。\n\n六、運動賽事或活動為有限商品，部分黃牛集團係利用大量人頭帳號或以外掛程式破解售票系統防範機制等方式取得大量票券，再至網路上哄抬價格進行販售，妨礙正當交易秩序與一般消費者購票權益。爰訂定第四項以刑罰處罰之。\n\n七、考量現實執行情況訂定第六項，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調查或取締。","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運動產業與消費者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之票券交易正常流通。\n\n本法所稱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包含但不限於實體票券、電子票券或票券訂單編號等其他足以辨識其資訊之方式。\n\n將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合法購票成本之對價轉售予他人或換取不正當利益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售後票價之十倍至五十倍之罰鍰。上架、陳列或兜售者，亦同。\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當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三項所稱之合法購票成本包含自主辦單位取得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票面金額、訂單手續費、票券郵寄費，以及行為人為原價販售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實際支出之郵寄費。\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第三、四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8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