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陳雪生","翁重鈞","曾銘宗","溫玉霞","林文瑞","鄭天財Sra Kacaw","賴士葆","李德維","林為洲","游毓蘭","林德福","楊瓊瓔","徐志榮","吳斯懷","吳怡玎","洪孟楷","林思銘","羅明才","高金素梅","鄭麗文","陳以信"],"mtime":"2024-01-18T14:13:0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323號","laws":["01734"],"提案編號":"20委10034323","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2人，鑒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教育部未訂有統一規範，各縣市作法不一，有縣市未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以致代理教師之權益嚴重受損。且因部分縣市之代理教師為非全年聘期，將導致該縣市之代理教師留任意願低，流動率增高，易影響學生之教育品質，為維護全國代理教師之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項，規定應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並增訂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聘任代理教師。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聘期之規定，教育部未訂有統一規範，使各縣市作法不一，有部分縣市未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甚有學校要求代課老師於非聘期之期間，仍要到校上班，此情況顯不合理，亦使代理教師權益嚴重受損。且因部分縣市之代理教師為非全年聘期，將導致該縣市之代理教師留任意願低，流動率增高，易影響學生之教育品質。\n二、此外，教育部針對代理教師全年聘期部分，於112年2月2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線上會議。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然其所需之經費，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確有其必要修法。\n三、綜上所述，為維護全國代理教師之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項，規定應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並增訂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聘任代理教師。","對照表":[{"law_id":"01734","law_name":"教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師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34:01734:2019-05-10-全文修正:55","說明":"一、鑒於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教育部未定有統一規範，各縣市作法不一，有縣市未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甚有學校要求代理教師於非聘期之期間，仍要到校上班，此情況顯不合理，亦使代理教師之權益嚴重受損。且因部分縣市之代理教師為非全年聘期，將導致該縣市之代理教師留任意願低，流動率增高，易影響學生之教育品質。\n\n二、此外教育部針對代理教師全年聘期部分，於112年2月20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召開線上會議。教育部雖於會議中允諾112學年度將補助各縣市實施代理教師全年聘期所需經費之一半，然其所需之經費，將加重地方政府之財政負擔，為使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之政策能順利推行，確有其必要修法。爰修正第二項，規定應給予代理教師全年聘期；另增訂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四十七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n\n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聘期、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應以全年聘期聘任。\n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聘任代理教師；其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健康與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