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794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6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4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33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108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秀芳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賴瑞隆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賴品妤等24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3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2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50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3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4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540000"}],"議案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萬美玲"],"連署人":["翁重鈞","林德福","賴士葆","吳斯懷","曾銘宗","陳雪生","李德維","洪孟楷","林思銘","吳怡玎","高金素梅","羅明才","林為洲","游毓蘭","鄭麗文","楊瓊瓔","陳以信","鄭天財Sra Kacaw"],"mtime":"2024-01-18T14:05: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324號","laws":["08125"],"提案編號":"20委10034324","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鑒於近年來我國出現搶購相關藝文票券，再加以高價轉售，藉此謀取暴利之行為層出不窮，已嚴重影響民眾進用文化創意相關活動權益，亦將影響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意願，不利於推動文化發展，實有遏止之必要；另為加速我國之文創相關產業發展，實有必要提供投資抵減相關優惠，藉此鼓勵民間企業及個人將資金挹注於國家核定之重點文化創意業產業，爰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8125","law_nam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相關藝文活動興盛，逐漸成為人民生活之一部分，因此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之販售，政府應建立健全之市場機制，確保相關藝文票券正常流通，以保障民眾近用文化之權利，爰訂定第一項。\n\n三、此外，近年來我國出現相關文化票券被搶購一空，再加以高價轉售，以謀取暴利之行為層出不窮，已嚴重影響民眾進用文化創意相關活動權益，亦將影響民眾參與藝文活動之意願，雖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已有規範，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然該罰則過輕，難以遏止黃牛高價轉售相關藝文票券之行為，爰增訂第二項，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轉售之行為裁罰，其行為人具「圖利」之主觀要件，處以其票券之五十至一百倍之罰鍰；另本項所稱將藝文表演票券已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其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進行計算。\n\n四、當前藝文票券多於網路平台販售，黃牛常利用大量假帳號或外掛程式、軟體快速搶購大量票券，將影響民眾購票之權益，然以電腦程式購票，係為不正當方式搶購，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已構成擾亂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顯有惡性，爰增訂第三項，若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當方式購買相關藝文票券，以致損害購票公平性者，處以刑罰。\n\n五、為彰顯政府取締黃牛票之決心，爰增訂第四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黃牛之行為，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n\n六、本條所稱藝文表演票券，指針對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藝文表演票券因具有一定時間（限時）、獨家供給（特定表演者）、數量限制（場地及檔期有限）之特性，於熱門場次有票券供不應求情形，爰本條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予以規範。","修正":"第十條之一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確保藝文表演票券正常流通。\n\n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圖利者，按票券張數，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處每張票券價格之二十倍至一百倍之罰鍰。\n\n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及其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兩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加強稽查黃牛票之力度，爰增訂第一項，民眾得檢具證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前條販售黃牛票之行為，而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窗口或報案專線，供民眾檢舉。\n\n三、另為保護檢舉人及鼓勵檢舉成功之民眾，爰增訂第二項，主管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以保密，另對查證屬實之案件，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以期藉此鼓勵民眾一同維護藝文票券市場。\n\n四、增訂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第十條之二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前條之行為；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通報窗口或報案專線。\n\n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檢舉人。\n\n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吸引民間企業將資金挹注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爰增訂第一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依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創事業公司或有現合夥事業，得適用投資抵減。\n\n三、鑒於投資專案計畫屬文創產業之慣例，爰增訂二項，明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得適用投資抵減。\n\n四、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現金投資者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得由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之規定，爰增訂第三項。\n\n五、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同一年度適用前三項或其他法律所訂之投資抵減之抵減總額，應有一定上限，爰增訂第四項。\n\n六、增訂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辦法，規定得適用本條之一定範圍之文創產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與專案，及各項適用要件、範圍與其他相關事項。\n\n七、增訂第六項，明定本條實施年限為五年，於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規定以一次為限。","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一　為促進本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達二年者，得以其取得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款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自其投資之日起二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其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前二項以現金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為創業投資事業，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按該創業投資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依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該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記名股東或合夥人，或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第三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n\n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三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二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第三項創業投資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要件、一定範圍、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抵減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個人天使投資人將資金挹注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爰增訂第一項，明定個人以現金投資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適用投資抵減。另衡酌文創產業特性，多屬中小型事業規模，爰於本項明定，投資金額減除門檻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並將被投資對象納入有限合夥事業。\n\n三、鑒於投資專案計畫屬文創產業慣例，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個人投資前項文創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得適用投資減除優惠。\n\n四、考量其他法律亦有投資金額減除之規定，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個人是用本條文及其他法律之投資金額減除，於同一年度之最高投資金額減除上限。\n\n五、增訂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本條之一定範圍文化創意產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與專案，及各項適用要件、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n\n六、增訂第五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一次為限。","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二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成立未滿二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且對同一公司或事業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或事業之新發行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n\n個人以現金投資於前項文化創意產業符合一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並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投資，且對同一專案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並持續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n\n個人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二項投資金額減除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金額減除優惠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減除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n\n第一項、第二項個人適用投資金額減除之資格條件、一定範圍、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專案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減除率、申請期限、申請程序、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爰增訂本條予以規範。","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三　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法所定之租稅優惠。"},{"現行":"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8125:08125:2018-12-25-修正:34","說明":"鑒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現行第二項立法院三讀之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之日期。","修正":"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二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7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