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09/LCEWA01_100709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09/LCEWA01_100709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2101061/112210106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0-7-20-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2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郭國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0315919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11031454600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6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第七十條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9240000"}],"議案名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陳琬惠","賴香伶"],"mtime":"2024-01-18T14:13:5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38號","laws":["01652"],"提案編號":"20委10034438","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網路投資詐騙日益猖獗，許多詐騙集團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常利用網路社群平台或工具，投放相關證券投資廣告，誇稱其投資獲利保證，導致民眾財產受損求償無門。因此，實有透過源頭阻斷其不法行為，爰擬具「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一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二、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於第二項明定並列舉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之禁止事項。\n三、為使相關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爰於第三項明定於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四、有鑑於網路投資詐騙猖獗，造成民眾財產受損，爰於第四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應負起事前審查機制之責任及後續處理之措施。\n五、為促進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審查機制，第五項明定若有他人因於上述者所刊登或播送之廣告而導致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相關業者應與委託刊播、出資者附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但書定明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1652","law_nam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第一項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三、參酌實際投資詐騙廣告之內容態樣，於第二項明定並列舉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時之禁止事項。\n\n四、為使相關證券投資等廣告資訊更加透明，爰於第三項明定於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五、有鑑於網路投資詐騙猖獗，造成民眾財產受損，爰於第四項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應負起事前審查機制之責任及後續處理之措施。\n\n六、為促進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落實審查機制，第五項明定若有他人因於上述者所刊登或播送之廣告而導致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相關業者應與委託刊播、出資者附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但書定明得減輕或免除其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增訂":"第七十條之一　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不得從事涉及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n\n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為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使人誤信其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n\n二、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以提供有價證券投資建議為目的之客戶招攬或投資勸誘行為。\n\n三、為有價證券投資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提示。\n\n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n\n五、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n\n六、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廣告，或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涉及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應於廣告中載明或敘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不得刊登或播送違反前三項規定之廣告；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前開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n\n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或其他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廣告，對於因誤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有損害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或經檢舉後，立即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得減輕其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除其責任：\n\n一、未自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n\n二、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