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0314911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2070207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7/11/LCEWA01_100711_005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7/11/LCEWA01_100711_005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3-04-28","2023-05-02"],"會議代碼":"院會-10-7-9"},{"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會期":"10-07-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3-05-12","2023-05-16"],"會議代碼":"院會-10-7-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櫂豪等21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2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分別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1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7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45630000"}],"議案名稱":"「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陳琬惠","賴香伶","張其祿","邱臣遠","吳欣盈"],"mtime":"2024-01-18T14:06: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3-04-28","last_time":"2023-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7-9","會期":7,"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34441號","laws":["03723"],"提案編號":"20委1003444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國際間對海洋廢棄物之重視日漸提升，我國海洋廢棄物議題嚴峻，除內部產生之陸源污染物，更有海上活動與他國漂流之廢棄物。為達到從源頭管理，根本解決之目的，應加強污染源的管理，減少陸源廢棄物。爰擬具「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明確規範陸源污染之範圍，參考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範，修正規範之範圍。\n二、為明定排放來源與其主管機關，故增訂陸上污染源之來源，減少各類型廢棄物排放進入海洋的可能，並將原條文之「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定明污染排放者之負擔費用。","對照表":[{"law_id":"03723","law_name":"海洋污染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公私場所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n\n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n\n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n\n三、野生動物保護區。\n\n四、水產資源保育區。\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n\n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18","說明":"一、為避免用法語意範圍不明確，刪除原條文之「公私場所」。\n\n二、參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八條，於第三款增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修正":"第十五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海域或與海域相鄰接之下列區域：\n\n一、自然保留區、生態保育區。\n\n二、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遊憩區。\n\n三、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n四、水產資源保育區。\n\n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需特別加以保護之區域。\n\n前項廢（污）水排放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六條　公私場所因海洋放流管、海岸放流口、廢棄物堆置或處理場，發生嚴重污染海域或有嚴重污染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n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先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公私場所負擔。","law_content_id":"03723:03723:2000-10-13-制定:19","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為避免用法語意範圍不明確，刪除原條文之「公私場所」。\n\n(二)考量常見之陸源污染，包括廢棄物處理、營建作業、化學品之運輸及存放等，為強化管理，減少未經處理廢（污）水、油、廢棄物之排放與棄置，控制污染海域潛勢，避免前揭作業行為污染海洋，爰增訂各款。\n\n(三)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均有海洋污染事務管轄權，爰將「各級主管機關」用詞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n\n二、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命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另主管機關得逕行採取之作為修正為「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並將「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統一修正為「主管機關」，及定明負擔費用之對象，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從事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致嚴重污染海洋或有嚴重污染海洋之虞時，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一、海洋放流。\n二、海岸放流。\n三、轉運、堆置或處理廢棄物。\n四、存放營建工地之貨品或營建材料。\n五、存放化學品。\n六、運輸油或化學品。\n七、港埠作業。\n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污染潛勢之行為。\n主管機關得命前項污染行為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其因應變措施、清除及處理所生費用，由污染行為人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149110000/details"}